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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组织成员中摘除,再到诈骗罪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成功争取罪轻辩护

发布者:张秋为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3日 20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个刑事案件我是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介入,最开始接触到当事人家属的时候,我的当事人彭某某是被纳入组织成员的。彭某某本来是广州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因为帮助案涉组织(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多次装修,小贷公司老板拖欠彭某某装修款,威胁彭某某进入小贷公司担任高管才支付装修款,否则装修款拿不到不说,还要伤害彭某某及家人的身体健康。案涉小贷公司出借的款项以1000元、2000元的金额为主,先收取高额砍头息,贷款期限是7天,如果不能按时还款需要申请展期的话,还需要支付高额利息费和展期申请费。公司还设置有催收部门,通过P图和爆通讯录等网暴手段逼借款人还钱。就这种小金额的贷款,最后也逼得很多人因无力偿还承受不住暴力而家破人亡。最开始会见彭某某,因为是在侦查阶段 ,不能看到案件的卷宗,不知道有没有证据证明彭某某是受到了胁迫,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对这个案件的判断还不够清晰。

侦查阶段结束后,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起诉意见书上载明彭某某涉嫌了四个罪名,其中包括上面我们说到的组织成员、诈骗罪及催收非法债务罪。因为疫情期间,彭某某羁押场所换了几次,加上看守所的管控措施,增加了我们办案的难度。在我们多次会见彭某某的过程中,他反复强调的是自己是受到了胁迫,虽然进入了小贷公司名义上是担任高管,但实际上从事的是“小弟”的工作,包括为员工购买下午茶等打杂事宜。这种情况下,只有本人的陈述很显然证明力不够,这个时候阅卷就成了非常重要的事情。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拷贝电子卷宗,因为办案机关不是在我们律所本地,拘留我们有200多公里的车程,每一次出差对我们来说都非常重要,务必要把能做的事情都做完。第一次阅卷的时候,因为没有考虑得很仔细,拷贝过来后没有进行核对,回家后才发现卷宗材料里没有彭某某的供述及其他有关彭某某的材料,经过和检察院联系,得到的回复是检察院就只有这么多卷宗,如果卷宗材料里面没有,那就是公安没有提供完整。跟着我们再联系办案民警,民警的回复是所有的材料均已移交,是检察院的原因。在检察院和公安局这样踢皮球式的态度中,我再次致电检察院,询问是否有纸质卷宗,得到的结果是检察院有纸质材料。对于这种群体性案件来说,律师比较期望的阅卷方式是阅电子卷宗,因为材料实在是太多了,如果阅纸质卷就必须用手机拍照,很有可能一天都阅不完,而且手机内存还不够,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也不一定有时间全天候陪着我们阅卷。但是没有办法,为了办案,还是只能按部就班的工作。在我前往检察院第二次阅卷的时候,经过协调,终于还是补录了电子卷,也成功减轻了工作的难度。

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我们阅卷,当事人在多次供述中确实一直强调自己是被胁迫的,但是在其他客观证据里面能够证据被胁迫的证据是没有的。我们就只能从同案犯的供述出发,为了避免遗漏,几十卷的案卷我们反复阅了4、5次,其中采集到不少同案犯的供述,都说小贷公司的老总是一个很暴力、很自私的人,不能不合他的意愿,彭某某会给他们买下午茶,看看他们的考勤。从上述证据,能够印证彭某某的供述,同时也能从侧面证明彭某某大概率是受到了胁迫。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包括彭某某不是组织成员,是胁从犯的情形。检察院也要求我们尽快退赃,为了在认罪认罚阶段争取到最大限度的轻量刑,彭某某一家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把退赃退赔金额全部筹集到位了。认罪认罚的时候,检察院准备起诉两个罪名,诈骗罪和催收非法债务罪,就是说从组织成员中被摘出来了,这一点是值得高兴的,但是检察院给的量刑建议是4年半至5年半,就是说胁迫的观点检察院是没有采纳的。

审判阶段,为了避免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节被影响,我在辩护时行使了独立辩护权,我们对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罪名有意义。因为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庭审的调查,彭某某进入小贷公司的时间是在2019年2月份,离开的时间是在2019年4月左右。而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关于罪名法定以及第十二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以及刑法从旧的原则,不应认定彭某某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庭审是在2021年12月份就结束,但是本案是在2022年6月才宣判,在半年的等待时间中,我们和当事人及当事人的家属都很煎熬。到了宣判当天,法庭判决彭某某涉嫌诈骗罪和催收非法债务罪,数罪并罚执行1年半,采纳了彭某某作为胁从犯的观点,这个案子历时一年半终于结束了,宣判后五天彭某某刑罚执行完毕被取保候审,如果检察院不抗诉,其他被告人不上诉,本案就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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