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秋为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0日 11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详情
我方是原告,是经营房屋买卖的个体工商户,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为被告推荐客户购买被告代销的住房。这一份合作协议并未约定销售范围,所以双方后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代销第三方开发商的房屋,原告为其推荐客户购买在该处的房屋,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后,达到支付佣金的标准,原告可向被告申请佣金支付,支付时间是在被告收到开发商的转款后向原告支付。
其后,原告推荐了一名客户购买了第三方的住房,所有的付款标准都满足后,因原告与第三方开发商的私人纠纷,第三方迟迟未向被告付款,因此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该户的佣金。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不愿意得罪开发商,从不向开发商提出付款要求,多次沟通之后,被告建议原告起诉自己,被告在庭审中配合,取得判决之后再通过法律手段向开发商取得佣金。
我们立案之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并未向之前承诺的一样配合,相反,被告在庭审中始终坚持开发商未付钱,自己就没有义务向原告支付佣金。后经法院查明,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主要的焦点是在原告与被告约定的,被告收到开发商的款项后再向原告支付佣金,该约定到底是附期限的条款还是附条件的条款。
2、律师意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附期限的条款是必然会成就,但附条件的条款未必必然成就。庭审后,法庭要求被告提交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从而确定该条款到底是附期限还是附条件。虽然法院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但是被告基本不配合,后来几经辗转,被告才向法庭出示了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根据被告与第三方的合同,第三方需按月向被告支付佣金,且被告只在一定时间段内代销第三方的房屋,该时间段早已经过,由此也证明,对于原告的该笔佣金,只要条件成就,被告早就应该向原告支付。如果此次不能支持原告的诉求,原告就只能行使代位权,代被告向第三方索偿。但是本案中,法官认为被告与第三方的合同期限已届满,同时原告推荐的该户已经符合所有的付款要求,所以只差最后一步即被告向第三方要求付款,但是如果被告始终不向第三方提出付款要求,原告就面临迟迟不能收到佣金的风险,所以在原告与被告的协议中约定的以第三方向被告付款作为被告向原告付款的条件应当是附期限的条款,该期限必然成就,所以法官判决我方胜诉,支付时间以起诉要求支付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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