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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为律师代理邹某开设赌场案获缓刑

发布者:张秋为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邹某退伍后被分配至某企业工作,虽为合同制工人,但待遇优厚。为增加家庭收入并给无业的妻子找些事情做,邹某与朋友合伙开设茶楼。因合伙人均为男性,为方便起见,茶楼的名义出资人登记为邹某。为提升竞争力,合伙人在茶楼内摆放具有赌博性质的“捕鱼机”供客人玩耍,生意因此大增。尽管期间曾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破坏过机器,但合伙人们仍未放弃经营。年底,公安机关开展集中行动,再次查处该茶楼的“捕鱼机”,当场控制一名合伙人及其负责管账的妻子。该妻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查明茶楼总共非法获利25万余元。邹某因此面临开设赌场罪的刑事指控,其最担忧的是被判刑后失去赖以生存的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金额的认定标准以及邹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首先,关于涉案金额,公安机关查明的账面获利为25万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开设赌场获利3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巨大,面临较重的法定刑。邹某辩称扣除各项成本后,每人实际分得仅1万元左右,利润空间不大。但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性犯罪在入罪时不能扣除成本,只能在量刑时作为从宽情节予以考虑。其次,关于邹某的犯罪地位,邹某虽为名义出资人,但需界定其是否实际参与茶楼的日常经营管理。若能认定其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则案件存在争取缓刑的重大转机;反之,若认定为主犯,则难以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张秋为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专业研判,决定不作无罪辩护,而是采取罪轻辩护策略,将争取缓刑作为核心目标。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发现,茶楼服务员的笔录中几乎未提及邹某的名字。据此,律师深入走访了曾在茶楼工作的多名服务员,收集了证明邹某未参与实际经营的证人证言,并将证据提交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将邹某认定为从犯。随后,律师协助邹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一步调查“捕鱼机”的购买牵头人及卖家情况。在庭审中,法院充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邹某为从犯,最终判处其缓刑。邹某得以保住工作,案件取得圆满结果。

 

【律师价值】

张秋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证据确凿且法定刑较重的不利局面,张律师果断放弃盲目无罪辩护,制定罪轻辩护策略。其敏锐捕捉到卷宗中服务员笔录未提及当事人的细节,通过实地走访收集关键证言,成功将当事人认定为从犯。同时,张律师积极促成认罪认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保住了其工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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