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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纯财产损失,没有人损)

发布者:张秋为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5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基本情况

该案中的被告驾驶了一辆大型货车,在卸货时,没有注意周围的环境,在升起货车车厢时刮到了我代理的当事人所控制、管理的电杆,造成10余根电杆受损,变压器和配电箱都损害的后果。事故发生时已近傍晚,视线较为模糊,损坏的10余根电杆部分是直接倒塌,部分是有裂痕,有裂痕的电杆不能再继续使用,但是在夜晚看不出来有明显的损坏。所以在当天晚上,肇事货车的保险公司啦定损时,只对直接倒塌的电杆进行了清点,并未清点有裂缝的电杆。随后的一两天,我的当事人立即对所有损坏的电杆进行了抢修,但保险公司就没有来定损了,电力供应属于特殊行业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事故发生后,电力公司需要在第一时间抢修,所以后续抢修保险公司不能及时参与定损,对没有当场断裂的电杆的损失予以了否认。因电力行业有自主预决算的权限,损害发生又是事实,所以时候我方当事人也没有及时的聘请鉴定机构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导致我们起诉时主张的赔偿数额就只有公司提供的预决算书,在证据上我们是还有欠缺的。而且所有替换下来的电杆当时就已经就地掩埋,事后想要查验损失情况也非常的有难度。

办理这个案件的难度不在于找寻赔偿义务主体,也不在于如何确定对方的赔偿责任,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写的很明确,肇事车主负事故全部责任,这个案子主要的办理难度就是如何确定损失。虽然电力公司有预决算的权限,但是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撑的前提下,我方主张的损失大概率是不会被认可的。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其实也很头疼。我方和保险公司的争议实在太大,首先对断裂的电杆数量分歧就达到了一半,其次变压器和配电箱当时也倒下来了,但配电箱被附近的居民捡走了,我方留存的只有变压器。首先保险公司对配电箱已经不能使用持否定的态度,其次保险公司认为配电箱应当还有剩余价值,即使要赔偿也不应该全部赔偿。

2、代理思路

我们到法院进行诉讼时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较长的时间了,很多取证工作都很困难,前期法官也一直在给我们做诉前调解,最终双方各退一步已经差不多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了,保险公司要求我们负责事故现场因货车导致电杆倒塌砸坏的民房和青苗,这又导致前期所作的工作功亏一篑。

正式开庭时,对方主张他们只在事故发生当天数到有6根断裂电杆,我的答辩意见是正好印证了保险公司没有履职,他们只数了6根,并不代表只有6根受损,他们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他电杆没有损害。而且我们提交了配电箱被村民捡走的依据,现在已经没有剩余价值了。同时,在庭审上,保险公司想要举证,但是并未提交书面的证据,想要在庭后提交,我当时也提出如果保险公司庭后再提交证据,我公司会拒绝质证,因为已经过了举证时间。而且我方有预决算的权限,同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证明我公司在此事故中受到的损失。

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组织调解,保险公司再次提出诉前调解的方案,但是不再要求我公司承担青苗费等赔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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