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被告借结婚之名向原告索取大额款项,最终因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相应款项,涉及婚约财产性质认定、款项返还范围、公序良俗约束等法律要点,以下详细评析。
一、案件背景概述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恋爱,恋爱期间被告以结婚购买婚纱等物品、结婚承诺为由,向原告索取款项合计 73,145.2 元。原告按要求转账后,被告却未兑现结婚承诺,后提出分手且拉黑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相关款项;被告则抗辩部分款项系原告赠与、自身为维系感情有支出、未结婚系原告自身原因等,主张不应返还任何款项。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一)款项性质:彩礼还是赠与?
被告主张 13,145.2 元系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60,000 元虽为结婚目的转账但自身有感情维系支出。法院认为,被告借结婚名义要求原告转款,除网购 312.74 元物品外,剩余款项无合理支出说明,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款项本质是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应属婚约财产而非赠与。
(二)款项返还范围的认定
法院查明被告仅就 13,145.2 元款项实际支出 312.74 元用于结婚物品,剩余款项未作合理说明。因此,在扣除实际支出的 312.74 元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 72,832.46 元,既体现了对原告财产权益的保护,也客观考量了被告的实际支出情况。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
被告以结婚为名索取大额款项后却不履行结婚承诺,该行为违背了婚姻缔结的诚信原则和社会公序良俗。法院据此否定被告的抗辩理由,支持原告的返还请求,彰显了法律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维护了正常的婚姻伦理和财产秩序。
三、裁判依据与价值导向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等作出裁判。
其价值导向在于:
明确婚约财产的返还条件: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款项给付,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给付方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强化婚姻缔结的诚信约束:民事主体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应秉持诚信,不得以结婚为名索取财物,否则需承担返还责任,这一裁判导向维护了婚姻的严肃性和纯洁性。
平衡财产权益与公序良俗:法院在认定款项返还范围时,既保护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又合理扣除了被告的实际支出,同时通过否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
四、同类案件启示
当事人层面:在婚姻缔结过程中,涉及大额财产给付时,应明确款项性质(如彩礼),并保留相关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同时,应秉持诚信原则,避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司法裁判层面:对于婚约财产纠纷,需结合款项给付目的、双方婚姻缔结状态、款项实际支出等因素,准确认定款项性质和返还范围,既要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又要维护婚姻家庭领域的公序良俗。
社会层面:本案裁判警示公众,婚姻应建立在感情和诚信的基础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不仅违背道德,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有助于引导形成健康的婚姻观念和财产往来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