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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纠纷,合同漏洞带来的转机!

发布者:张秋为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8日 2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基本情况

这个案件说起来其实是一个悲伤的故事,我代理的是原告,是一对80岁的老夫妻,被告是老夫妻的孙女和儿媳。起因是老夫妻的四儿子王某高,也分别是本案被告的父亲和丈夫,在工地上因为工伤意外去世。被告母女一起前往工地所在地与公司办理了工亡赔偿金,当时一同去了还有原告大儿子的孩子,回来后大儿子的孩子告诉原告工亡赔偿金赔付了98万元,被告也一直说得很含糊,导致两位老人一直以为王某高的工亡赔偿金就是98万。刚刚拿到赔偿金的时候,原被告四人都处于深深的悲痛之中,等大家冷静下来,就准备处理分配这一笔赔偿金,被告母女把被告娘家的哥哥叫来和原告坐在一起,准备草拟协议就确定赔偿金的分配。草拟协议的时候,作为原告的爷爷是不在现场的,只有奶奶在,双方商量的是被告支付20万元给原告双方,孙女负责在爷爷奶奶在世时的赡养义务,待两位老人去世后,两老所有的财产都归属于孙女所有,这个时候大家其实相处的还很融洽。

所谓自古婆媳就很难相处,更何况是自己的丈夫已经去世,儿媳和孙女用20万把老人打发后,就忘记了初衷,孙女并没有履行赡养照顾老人的义务,相反还隔一段时间就要回来气两位老人一把。两位老人和其余的子女商量了将近半年,最终决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刚听说这个案子的时候其实是不乐观的,因为作为共有物的分配,如果分配双方已经签订确定,就已经认可了这种分配方式,协议的作用是用来遵守的,签订之后才反悔有违契约精神,还得不到支持。但当我看到协议的时候,还是加强了我对这个案子的信心,首先作为协议的主体应当是爷爷奶奶和孙女与儿媳,儿媳在协议上并未作为分配主体列为合同主体,其次协议中半点没有提到工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作为分配主体,爷爷当时并未参与工亡赔偿金的商议,也就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所以综合来看,这份协议应当是没有成立的,所以原被告商量的分配方案应当无效。

这个时候虽然对案子有信心,但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高的工亡赔偿金数额,因为这种类型的案子,举证相对容易,因为大家都知道赔偿金已到位,只要能够立案,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被告账户信息即可知道工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但是我们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首先,我再和原告大儿子的孩子确认工亡赔偿金的数额,跟着为两位老人写了一份通话聊天指引,指引两位老人和孙女通话,我们这边进行录音,使用录音证据来确定金额的多少。取证后,很快进入诉讼程序。像这种家庭类型的纠纷,法院首先需要进行调解,在调解初期,我先询问了被告工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被告陈述是155万,至于原告大儿子的儿子为什么要说是98万他们也不清楚,其次他们认为已经签订了协议,所以不可能再分配。在法官的努力下,被告愿意调解,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再支付30万的方案,被告立即转头就走,第一次调解以失败结束。

因为调解失败,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开完庭后,法官再次组织了调解。被告虽然坚持协议已经签订了,但是这个协议有没有效其律师私底下应当是对其进行了释明,最终被告同意再向原告支付29万,我们也同意了这个方案。

2、出律师点评

为什么我们会接受29万这个调解方案呢,我们的诉求在变更后本来是要分割77.5万元的,因为原则上是平分。但是工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所以不能参照遗产一律平分,需要考虑各被继承人与死者的亲密成都,经济依附程度等情况,所以即使我们不调解,也不可能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一半的结果,得到这样的效果,当事人也很满意。

3、建议

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免不了的需要对外交流与交易,合同是最重要的媒介,在签订合同时,留心合同条款,避免掉入自己设计的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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