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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作为赔偿义务人,如何将赔偿减到最小?

发布者:张秋为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4日 10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该案中的被害人是因为自己在高压线下钓鱼,在抛鱼竿时,鱼线接触到了高压线,被害人因此而触电身亡。被害人家属起诉电*公司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我方代理的是电*公司。此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按照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是按照过错来分担,即侵权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责任。但该案属于触电损害责任纠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电*公司承担的应该是无过错责任,即在高空、高压等危险作业的情况下,无论电*公司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受害人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根据电力法的相关规定,在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电*公司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两个法条明显有冲突,在适用的时候本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电力法,但现在法官普遍形成一个思维是使用民法典的无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受害人自己作为一个理性谨慎的成年人,应对高压电的危险有深入了解,不在高压线下钓鱼系一基本生活常识,其在高压线下钓鱼的时候,就应当意识到垂钓的危险性。在加上事故现场有警示标识,在此次事故中,受害人应当是具有重大过失的,自身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但受害人家属要求电*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自身仅承担30%的责任。

2、律师观点

接手该案后,我们进行了现场调查,首先确定事故现场的高压线架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和承办法官、原告及其代理人经过实地勘验,事故现场属于非居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1KV~10KV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最小距离,居民区为6.5米,非居民区为5.5米,经过精确测量,安全距离达到了7米涉案线路安全距离值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在此次调查中,我们还走访了村委会调查案涉鱼塘的经营管理情况,根据案涉鱼塘所在地村委会提供的承包合同,案涉鱼塘是有人承包经营的,鱼塘的经营者应当对鱼塘的负管理义务,垂钓者在高压线下钓鱼,鱼塘的经营者应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对垂钓者作出警示,对于此次事故,鱼塘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承担责任。但受害者家属未申请鱼塘的经营者作为被告,所以我方认为鱼塘经营管理者应承担责任的部分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而且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不得向导线投掷物体”,国家经贸委《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界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甩杆钓鱼属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受害人忽视安全危险,在高压线下抛杆钓鱼,直接导致自身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的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官采纳了我们的上述观点,由受害方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其未追加鱼塘的经营管理者作为共同被告,应承担由经营管理者承担的责任,我方仅承担部分无过错责任,成功为电*公司争取到了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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