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秋为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11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基本情况
这个案件在我看来,是挺奇葩的,我方代理的是被告,原告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就起诉了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原物。事情的发生时这样的,大概在20年前,被告一家搬迁至原告所在的村,原告当时以4000元的价格把自家的草房和自留地上的附着物一起卖给了被告,在当时的环境下,4000元买草房不算低了。在出卖房屋之前,原告已经在本村申请了宅基地又重新修建了住房。双方达成合意后,签订了买卖合同,是原告儿子签的字,合同上还有村长的签字。被告一家先支付了订金,随后几天内付清了全款,原告儿子向被告出具了收条。大家就这样相安无事了十多年,直到去年,原告一家开始抽风,否认卖房协议的存在,要求被告一家返还自留地上的附着物,和出卖给被告的院坝。两家人多次找政府和社区进行调解都无果,后原告起诉到法院。
2、律师点评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自留地上的附着物,要求的赔偿金额是2万元,但仅仅只是要求,对2万元的主张没有提供任何的依据。庭审中,原告只认可买卖了草房,签订了协议,但不是自己儿子签的,是自己签的,收条也是自己出具的。我方在庭审中出示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收条合同,原告认为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被告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的,被告提供的合同及收条都是被告造的假,自己才是户主,不可能是自己的儿子签的合同和收条。既然原告提出了此等异议,法官询问原告是否申请鉴定,但庭审后很长一段时间,原告都拒绝申请鉴定。
我方提出的观点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证是政府现场测量指认后颁发,是被告合法取得,不存在原告所说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至于原告说的损失,一方面原告一直和被告居住在同村,且距离大概在50米(庭审中原告承认了),原告应该早就知道被告对自留地附着物进行了处理,但原告一直没有提出过异议,已过诉讼时效,第二点原告对损失的范围,面积,价值,权属一样证据都没有提供,仅凭口说无法认定侵权价值的存在,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求。再者就是,被告能够提供合同和收据,原告虽然否认,但不能提供支持其陈述的依据,也不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加上虽然是原告儿子签定的合同,但因原告儿子和原告是一家人,而且被告已经住在原告出卖的房子里二十余年,原告都没有提出异议,可视为对原告儿子行为的追认。
最终,因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我方的所有主张都语法有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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