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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虚拟货币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李辉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9日 25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在被告田某推荐下,2021926日,田某与瞿某一起去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A公司考察投资项目。A公司对该投资项目介绍为:29个工作日回本投资款,58个工作日双倍投资出局结束,周六周日休息不返钱,今天投资,明天返USDTUSDT,也被称为泰达币,是2015年由Tether公司引入的一种锚定在美元上的加密货币),后天到火币网秒变现,投10万每天返3500元。A公司专门开发了一款名为“世界连接”手机APP,投资者用手机号在该App上完成注册后,可以在平台上进行USDT的交易。瞿某在当日添加了A公司经理耿某微信。瞿某在考察后,认为该项目可以投资。但是由于其不会从手机APP上进行USDT虚拟货币的交易,故而于2021928日、929日分别向田某转账80万元、10万元合计90万元,委托田某进行投资。田某使用瞿某手机号在APP上注册了会员,并将投资款分多次全部转给了介绍自己投资此项目的李某用于购买USDT2021930日,101日,田某向瞿某转账三次均为10500元,并且告知他下周开始就每天返31500元周末除外。2021104-108日,田某分五次共计向瞿某转账157500元。以上共计转款189000元。20211011日,田某并未向瞿某进行返利。20211012日,田某微信告知瞿某:A公司技术团队出现失误,该投资项目出现爆仓,正在补救。A公司经理耿总已被抓,部分会员在石家庄已报案。瞿某亦通过微信向耿某主张退回其本金。耿某说目前公司遇到困难,无法退还其本金,但公司有矿机可以抵账,但瞿某并未同意。20211215日,瞿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田某涉嫌诈骗,公安部门未予以刑事立案。瞿某遂诉至法院,称田某向瞿某介绍有个好项目,利润非常高。瞿某因不认识项目方,不同意投资,田某表示钱可以直接投资给她,如果钱没了田某全权负责,并承诺每天3万元收益。基于对田某的信任,遂向其转账90万元,田某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投资失败为由,不再向瞿某支付款项。瞿某称其没有去过石家庄考察该项目,一切都是交由田某操作,其对投资什么项目不知情、不了解。

被告田某辩称,其不同意返还该笔投资款,当时是原告和我一起去石家庄考察的,瞿某考察完之后他说忙,让我帮他打理。他没给我报酬,我从中也没挣着钱。刚开始公司正常返利,后期公司不知道什么原因,不能正常返利了。

双方对此投资本金是否需要由田某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持不同意见。

调查与处理:

USDT又名泰达币,并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的代币Tether USD(以下简称USDT)泰达币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但不受我国法律保护。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瞿某确实亲自去考察过该项目,也曾在该项目出问题后与公司负责人进行联系。瞿某对参与此项目的投资是知情的,并且在充分了解后自愿参与投资。田某本人亦未承诺对投资本金负责,其也并未实际占有该笔投资款,也没有证据证实田某从中获取了相应的对价或收益。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投资关系,原被告之间实际上是委托关系。原告瞿某虽主张涉案款项是转账给被告田某,但对于该笔转账的用途是用于虚拟货币交易系属明知,而该交易是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违背了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因此,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瞿某基于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损失,要求被告田某承担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瞿某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关于委托投资虚拟货币交易合同的效力认定,在现实中存在如下不同观点:

(一)委托协议有效说

比特币”“以太币为代表虚拟货币,其并非单纯的电子数据。根据中本聪对比特币产生机制的设计,比特币是对矿工辛苦挖矿的回报,因而虚拟货币虽不能作为法定货币,但其本质上与游戏中的装备一样均属于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虚拟财产。作为虚拟财产的一种,理应具有投资、交易等价值属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及《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虽然禁止国内的组织和个人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但其仅属于部门规章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故而委托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委托协议无效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序良俗包括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因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及《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虽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其系关于规范我国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部门规章,投资协议违反了上述规章应当认定无效。

(三)委托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说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已明确提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四)移送公安机关说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

委托投资虚拟货币交易协议有效说、无效说以及移送公安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但也存在各自的不足之处,无法成为认定委托投资虚拟货币交易协议效力的依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二是指善良风俗,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202191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委发布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从上述政策而言,我国对委托投资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持否定性评价,司法实践必须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因此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近年来,伴随互联网科技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全球涌现出不少所谓的虚拟货币,加上比特币的暴涨,打着投资低、回报高的旗号,让人们对虚拟货币充满了幻想。广大投资者应对超高收益的投资要保持戒心,不要盲目投资,更不要被所谓的低成本、高回报的投资所迷惑。在我国,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经济金融秩序,还易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因此,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等非法金融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失。

民革党员,合伙人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枣庄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委员会委员,枣庄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枣庄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