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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被上诉人合法权益:诉讼时效与虚假诉讼的法律较量

发布者:李辉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1日 5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甲女士因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甲女士主张,她对乙女士、丙先生、丁女士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存在异议,并请求撤销相关的民事调解书。甲女士认为,乙女士与丙先生之间所谓的民间借贷关系实际上是虚假的,且该调解书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甲女士提出,她直到2023年1月18日撤回对乙女士的诉讼请求后,才得知自己的权益受损。她还指出,乙女士、丙先生和丁女士可能涉及虚假诉讼,且公安机关已受理此案。因此,甲女士请求法院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

判决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甲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法院认为,甲女士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且公安机关的调查并不影响本案民事纠纷的处理。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女士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院认为,甲女士在2022年6月17日的庭审中已经得知了涉及的民事调解书,因此,她应当知道其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即使甲女士声称她直到2023年1月18日才真正意识到权益受损,法院也认为她至迟在2022年10月26日前查阅相关银行流水时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因此,甲女士在2023年6月1日提起的诉讼超过了法定期限。

此外,法院还指出,尽管甲女士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但该情形并不构成中止诉讼的法定事由,因为公安机关的调查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甲女士的上诉请求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驳回,这提醒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应立即采取法律行动,以免错失维权的最佳时机。

此外,本案也体现了法院对于虚假诉讼的严格态度。虽然甲女士提出了乙女士等人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指控,但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因此中止民事诉讼的进程。这表明,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后,本案也强调了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即使存在刑事调查,也不必然导致民事诉讼的中止。这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诉讼时效、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法律程序的要求。


民革党员,合伙人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枣庄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委员会委员,枣庄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枣庄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