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辉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6日 6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自2016年1月份以来,张某纠集林某、门某、贾某、刘凯等人(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某志、被告人杨某风、李某1(另案处理)、董某5(另案处理)合谋控制江苏省沛县龙固部分水域进行非法采砂,林某等人自行购买采砂船并组织陈某3(另案处理)、王某4(另案处理)、马某4(另案处理)、张某5(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相等采砂船主在该水域实施采砂活动。张波安排林某、门某克、贾某、张某志、张某坤、吴某文、马某然等人管控采砂活动,对采砂船编号管理,规定采砂时间,逃避政府打击,统一组织量船,按照采砂吨数向采砂船主收取“地皮费”“信息费”,并提供加油船为采砂船只加油,联系运砂船运输、销售。在张某等人的组织管理下,持续实施非法采矿活动长达三个月,获取的非法利益巨大,仅陈某3账本记录其采砂船销售砂石数额就高达32.86万元。
2016年9月份,张某等人纠集20余条采砂船在滕州市滕州交通港至微山县留庄镇马口村附近的水域非法采砂。为攫取更大利益,张某等人专门组建了“工作组”对采砂船编号管理,通过“大家庭1”微信群发号施令、互通讯息,指挥船主采砂、加油、交费、逃避查处。“工作组”分工明确,门增克、林某总体负责,张某6(另案处理)记账、经手资金,贾某、陈某4(另案处理)、魏效辉、王强、孟涛、张旭等人量船,张某川、魏某辉、张某旭、张某5(另案处理)等人负责为采砂船加油,刘某相在“工作组”的指挥下非法采砂并堵塞河道阻碍执法。“工作组”按照每吨10元左右向采砂船主收取“信息费”“地皮费”,仅张某6账本10天账目显示收取“信息费”“地皮费”高达1442200元,加油纯利润299700元。上述水域采砂船在张某等人的组织管理下,肆意实施非法采砂活动,据评估在滕州交通港附近水域非法采砂153213吨,造成直接砂资源损失约为4834000元,造成南四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约为2291383元。
期间,被告人徐某征伙同他人向非法采砂组织提供水面,按照每条采砂船200-500元的价格收取“地皮费”累计11.05万元。被告人胡某磊利用担任村主任的便利向非法采砂组织提供水面、协调当地关系,收取非法采砂组织“好处费”共计7.6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然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意见:
实报实销这一概念在法律领域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它通常指的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羁押期限来确定刑期,即羁押多久就判多久。这种做法在刑事法律术语中应用,尤其是在无罪判决率极低的情况下,被视为一种相对较好的结果,因为宣判后当事人可以被释放回家。
结合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后真诚悔罪,缴纳罚金、自愿退赃等相关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刑期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