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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400万元,判一年半缓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发布者:李辉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8日 20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以来,崔某某(另案处理)以"博鑫洗码理财"投资澳门赌场洗码盈利为名,通过创建微信群,在微信群发送讲课视频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收公众投资。"博鑫洗码理财"以投资10000元为一单,每单每天返利300元至700元,返利累计达到投资额2倍时出局,为引诱已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博鑫洗码理财"规定发展他人报单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可按比例获得服务费。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韩、栗、庄、郭某某经介绍加入"博鑫洗码理财"后通过口口相传、创建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955690.04元,被告人栗、庄非法吸元。收公众存款9883653元,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92486元。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栗退出"博鑫洗码理财",将其和被告人庄管理的微信群交给被告人郭某某管理,此后将合伙期间收取的服务费被告人韩用购买违法所得购买枣庄市商铺、枣庄市市中区某小区某室、枣庄市薛城区海河路小区房产三处,现金80万元:被告人栗违法所得50万元;庄违法所得20万元。

2022年9月6日,枣庄市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意见是,郭某某在村居表现较好,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律师分析:

一、在定性方面,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其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在量刑方面,被告人郭某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郭某某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交代自己全部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4、被告人郭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且不存在违法所得。

5、被告人郭某某无犯罪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不存在人身危险性。

6、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能够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三、关于罚金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金额。犯罪情,主要是指影响犯罪行人罪行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手段是否劣、非法所得的多少、后果是否重等的与犯罪有的各种情况。同,犯罪行人的经济担能力也需要作的因素。如果数额过多,超了犯罪行人的实际担能力,犯罪行人无法缴纳这对教育改造犯罪行人不利,同由于金刑无法得到实际行,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如果数额过少,会使犯罪行人感受不到经济惩犯罪行人起不到惩戒作用。

就本案来说被告人郭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退赔绝大部分金额,主观恶性较小,不存在违法所得,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另外,被告人郭某某目前身患尿毒症,病情非常严重,后续需要做透析来治疗,本身郭某某作为受害者也遭受了不少损失,且后续治疗需要高额的医疗费。刑法是有力度,也是有温度的。被告人郭某某已经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也就他的犯罪行为付出了应由的代价,为了体现刑法的温度,同时也为了让郭某某留有部分资金用于看病就医,希望法院在罚金方面能予以照顾。

四、量刑建议。

1、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人郭某某法定刑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被告人郭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2021年3月1日施行)前,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施行2022年3月1日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根据修改后《解》确定的定罪量刑准,按照从兼从的原确定适用的刑法。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为3892486元,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本案中,郭某某提供了刘新华的出具的证明,证明在提起公诉前,郭某某退还刘某华17万元。另外在审计报告中也认定郭某某退赔绝大部分金额。

3、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交代自己全部的主要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常见量刑情的适用第七款第一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辩护人恳请法庭念在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能够对被告人郭某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以彰显刑法惩治与教育并举的功能,使被告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


民革党员,合伙人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枣庄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委员会委员,枣庄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枣庄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