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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补偿款纠纷,微山首例村委会一审胜诉案

发布者:李辉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2日 14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齐某某系济宁市微山县昭阳街道某村村民,2006年8月在微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嫁入地为微山县夏镇街道某村,但齐某某户口未迁出。2009年该村整体拆迁改造,村委会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齐某某因已出嫁不在享受拆迁补偿政策之列。2012年-2014年期间,因学校及医院等项目建设需要征用该村集体土地,根据当时村委会确定的补偿标准,每人补偿10000元。上述方案确定时村委会均明确告知齐某某不享有补偿款。2012年7月20日,齐某某将户口迁入嫁入地。2018年3月,齐某某以其在2017年查阅村里的拆迁征地账目发现同等条件的外嫁女领取补偿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该村民小组支付拆迁补偿款、征地补偿款126294元。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齐某某的起诉。

        律师点评:

  “出嫁女”涉法纠纷是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发现很多法律都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标准依据是什么,这一问题仍然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也是法学界一个长期争议、悬而未决的问题。

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农村土地承包解释》时,社会各界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就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的认定属于解释法律范畴,应由全国人大来制定,最高人民法院不宜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问题予以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根据《立法法》第45条规定的情形,就此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但全国人大至今未对此有明确解释或规定。

另外,最高院不同部门对此也作出不同答复。12001年7月9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对广东省高级法院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01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对陕西省高级法院所作的《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进一步认为:此类问题(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纠纷)可以参照我室法研[2001]51号《答复》办理。可见,根据最高法院研究室的意见,对农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2002年8月19日,最高法院立案庭对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徐志珺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请示》所作的答复([2002]民立他字第4号)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对于不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此类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而相关司法答复之间意见各不相同,使得实践中各地法院莫衷一是,做法各异

  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受理问题规定如下:如果集体经济组织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形成了方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分配补偿费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应当属于立法解决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成员资格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革党员,合伙人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枣庄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委员会委员,枣庄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枣庄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