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新安律师
邓新安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东莞合伙人律师
1300681281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1:00

到了法定退休人员的工亡案件纠纷

发布者:邓新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5日 150人看过 举报

2026-06-15

律师观点分析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粤 19 行终XXX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梅,女,1962 年 6 月 XX 日出 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利川市汪营镇石XX村九 组 XX 号,

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20XXX1。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满,女,1988 年 3 月 XX 日出 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利川市汪营镇石XX村 7 组XX 号,

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8032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1999 年 6 月 29 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利川市汪营镇石XX村九组XX 号,

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9062XX。

以上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新安,广东经致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XX市莞城街道东城大道 16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11441900MB2XXX。

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X聪,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莞市鸿福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吕XX,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X玉,XX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X,XX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东X市源康茶X毛绒玩具有限公司,住所 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东洲街XX 号楼 401 室,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XXXX。

法定代表人:莫X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X康,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欣,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X梅、李X满、李X(以下简称吴X梅等人) 诉被上诉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东莞市XX茶山毛

绒 玩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申请 不予受理及行政复议案,吴X梅等人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 人民法院(2024)粤 1971 行初XX号行政

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 终结。

吴X梅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东 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行复〔2024〕XX 号《行政复议决定 书》;2.撤销XX人社

局作出的编号为 XX号《工伤认 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3.判令XX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 认定申请受理决定;4.案件诉讼费由XX人社局、

东莞市XX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申请不 予受理及行政复议案。案件的争议焦点是XX人社局作出的 案涉《工伤认定申请不

予受理决定书》及XX市人民政府作 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据。《广东省工伤 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 医

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书)。”第六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 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 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

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 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 招用单位己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的,应适 用《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信 息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李X明于 1963 年 7 月 XX 日 出生,于

2023 年 10 月入职XX公司处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 龄,与XX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未参加工伤保险,案 涉事故亦不符合继续在原用人单位

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 情形。吴X梅等人的此次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受 理条件。XX人社局依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工伤认定申

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吴X梅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 予受理符合上述规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XX市人民政 府经行政复议维持东莞人

社局的上述决定,亦无不妥。虽然 吴X梅等人主张李X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经入职了东 莞市X毛绒玩具有限公司,该公司与XX公司系关

联公司,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条“法人是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及XX“法人应 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 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

规定”之规定,两家公司分别领取了营业执照,为不 同的法人,分别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吴 X梅等人据此主张李X明符合继

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 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请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决定书》,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吴X梅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吴X梅等人不服一审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吴X梅等人的一审诉讼 请求。

事实与理由:1.东莞XX局和东莞市XX政府错误适 用法律。《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 XX已失效,不能作为案涉 具

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实施条例》,李 光明于 2017 年 2 月XX 日入职XX公司时未

超过法定退休年 龄,且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 在XX公司关联企业的安排下持续工作,XX公司应承担工 伤保险责

任。 被上诉人XX人社局答辩称:案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 受理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吴 X梅等人的上诉主张无事

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案涉行政复议决定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原审第三人XX公司述

称:

1.李X明于 2023 年 10 月 XX日与源康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其入职XX公司时已经超 过法定退休年龄,与XX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

劳动关 系。李X明不属于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 伤保险费等特定情形,且其亦未参加工伤保险。吴X梅等人 的上诉请求无事实

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 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

2.案外人东莞市XX毛绒玩具有限公司与XX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机构,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XX公司 有权在李X明劳动合同到期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李X明签订 《返聘协议》,且双方均应按《返聘协议》约定履行,应以 协议签订时间

2023 年 10 月X 日作为李X明入职XX公司时 间。XX公司与案外人东莞市XX毛绒玩具有限公司相互独 立,李X明不属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

间受到事故伤害 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经二审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 二审中,吴X梅等人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未参保证

明》及 《证明》,证明李X明系利川市汪营镇XX村村民,且未享 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三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及行政 复议案。XX人社局作为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的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依法具有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之职权,XX人社局 作出案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主体适格,各方当 事

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东莞市人 社局作出案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据。 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李X明系超过法定退休

年龄的进 城务工农民,入职XX公司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 受农村养老金保险待遇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仍 然应享有同等就

业和获得保障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XX均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 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

据 上述规定,李X明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 否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成为XX人社局受理工伤 认定申请的前提,亦不影

响李X明的工伤认定结果,XX人 社局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李X明所受案 涉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 XX人社局作出案涉《工

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认定李X明的受伤不符合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属 于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撤销,并应对案涉的工伤认

定申请 重新作出处理。一审判决未对此问题予以纠正,法律适用错 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

定,判决如 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4)粤 XX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行复XX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撤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 XX 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在法定期限内就李X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50 元,由被上诉人XX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人民政府负担。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最终成功认定工伤的案件。死者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以“已达退休

年龄”为由不予受理。经行政复议、一审诉讼,均维持不予受理决定(意味着100多万的工亡赔偿金为零)。邓新安律师团队接案后,通过三次专

案讨论,查阅最高法司法解释、北京相关裁判及最高法案例库中的类案,最终在二审法院成功说服法官改判,发回人社部门重新认定。2025年7

月,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工伤。 该案历时较长,为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争取了突破。

邓新安律师,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具有法学、会计、机械工程专业背景,18年法律事务经验。自2003年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5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
1441920********58 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