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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亡民事赔偿

发布者:邓新安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2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972民初2990号

基本案情:

原告:邓 X X,女,195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正市乡X 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1xx000.

原告:曾 X 影,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正市乡X 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xx0.

原告:曾 X 勤,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正市乡X 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2xx00.

上述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安,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盈XX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XXX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77XXXXXXA.

法定代表人:肖 X 强。

邓 X 伟、曾 X 影、曾 X 勤与盈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1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X伟、曾X影、曾X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盈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仲裁情况:2021118日,邓X伟、曾X影、曾X勤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以案件不属

于其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二、邓X伟、曾X影、曾X勤的诉讼请求(明确后):1.盈XX公司支付邓X伟、曾X影、曾X勤丧葬补助费551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

2.盈XX公司自20209月66日起,按照广东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0%的标准向邓X伟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

金待遇的法定情形出现之日止。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入职时间:曾X祥于2020611日入职盈福公司。

四、工作岗位:泥水工。

五、社会保险情况:盈XX公司未为曾 X 祥参加社会保险。

六、工伤认定情况: 2020915615分左右,曾X祥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曾X祥当场死亡。

2021311日, 曾X祥的伤情经东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

七、亲属情况:邓X伟、曾X影、曾X勤分别是曾X祥的配偶和成年子女。曾X祥于195411月00日出生,死亡时年满65周岁。邓X伟于

19536月00日出生, 曾X祥死亡时,其年满67周岁。

八、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邓X伟、曾X影、曾X勤主张盈XX公司应当支付其丧葬补助费551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

邓X伟主张其由曾X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盈福公司应每月向邓X伟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抚恤金应参照广东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0%计算。为此邓X伟提供盈XX公司出具的曾X祥收入证明、蓝山县楠市镇XX村村民委员会

出具的主要生活来源证明予以证明。其中,收入证明显示曾X祥上班期间平均收入为280/天;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显示邓X伟达到退

休年龄,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平时由曾X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另查,2019年广东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689元,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8.8/年。

本院认为,曾X祥的死亡事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其亲属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盈福公司未为曾国祥购买工伤保险,故邓X伟、曾X影、曾X勤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盈XX公司承担。又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曾X祥死亡时, 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的标准为曾X祥本人月工资的40%/)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曾X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20),故盈福公司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支付邓X伟、曾X影、曾X勤丧葬补助费50344.5(计算方法为100689/2); 一次性工亡补助

847176(计算方法为42358.8/x20)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邓X伟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由曾X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故邓X伟请求盈福公司

按月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 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盈XX公司应依法于曾X祥死亡的次月,

202010月起,每月向邓X伟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邓X伟丧失领取条件时止。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以曾X祥死亡前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因盈XX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曾X祥的

具体工资金额,盈XX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邓X伟主张参照广东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0%计算,盈XX公司并无提出反驳证据,本院予

以采纳,认定曾X祥的工资按照2019年广东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0%计算,为5873.53/ (计算方法为100689/x70%?12个月)

综上, 盈XX公司应自202010月起,每月按照5873.53元的40%比例,支付邓X伟供养亲属抚恤金至邓X伟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供养亲属抚恤

金每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通过领取待遇资格

认证,方可继续领取。有关人员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应当及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发相关待遇费用的,应当及时退

还;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故邓X伟在获得上述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同时,亦应每年7月配合盈XX

公司对邓兰伟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盈XX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邓X伟、曾X影、曾X勤丧葬补助费50344.5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76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盈XX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10月起,每月28日前按照5873.53元的40%比例,支付原告邓X伟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原告邓X伟丧

失领取条件时止;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原告邓X伟在获得上述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同时,应在每年7月配合被告东莞市盈福装修工

程有限公司对原告邓X伟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三、驳回原告邓X伟、曾X影、曾X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原告申请免交,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由被告东莞市盈XX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而认定为工亡,而且理赔金额全部执行到位。主要争论焦点为有没有劳动关系,以死者为第一天去上班,工作为临时装修泥水工。结案后,邓律师组织团队成员深入研究分析,因案情复杂,金额巨大,能不能认定工亡直接影响100多万的赔偿。工亡待遇都是组织专案座谈会,有经验丰富的团队成员到现场,深入单位工作场所、同事、员工调查取证,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拿到了社保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最终通过法院、社保等部门协调,死者家属获得了100余万元,赔偿让当事人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略有些许安慰。该案圆满结束,充分体现了邓律师团队专业负责,用心服务。为当事人权益最大化而不懈努力

邓新安律师,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具有法学、会计、机械工程专业背景,18年法律事务经验。自2003年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5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