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新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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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差额纠纷

发布者:邓新安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3日 1141人看过 举报

2025-12-23

律师观点分析


仲 裁 栽 裁 决 书

东劳人仲院**庭案字[2025]***号

申请人:唐X娟,女,汉族,1976年X月X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XX街道东骏路东城段,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6XXXX62。

委托代理人:邓新安、刘XX,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XX域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XXX,地址:东莞市XX镇村头工业区XX大道,法定代表人:吴X伦。

委托代理人:谢X、李X龙,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 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工伤待遇引发纠纷一案,本庭于2025年10月 13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本案仲裁庭。申请人唐X娟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新安、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X龙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 件 经 过:

申请人诉称:2024年7月3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生产总经理,约定工资为年薪45万元/年。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在受公司安排出差过程中受伤,2024年11月29日被认定为工伤,2025年8月8日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工伤十级伤残,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27天。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非医保用药部分)1570.14元;

2、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护理费216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 16日至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6月29日,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4日,2025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450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86832.8元;

5、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7695.4元;

6、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7472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602170.34元。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已于2024年12月10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相关工伤待遇费用。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出差途中受伤。基于申请人伤势情况,其于2024年12月10日主动与被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以便更好地休养。协商过程中,被申请人出于人道主义,同意为申请人继续缴纳社保直至其伤势痊愈,并在明知申请人每月底薪为20000元的情况下,自愿向其支付了补偿37500元。据此,如确需被申请人支付相应款项,请仲裁庭予以抵扣该款项。鉴于双方已于2024年12月10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无需继续承担申请人后续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二、关于医疗费申请人亦应先向医保局申请报销遭拒绝后才能向被申请人追讨。然而,申请人举证不能,依法应驳回该请求。三、关于住院护理费,表明其住院期间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无需专人护理。四、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相关工伤待遇,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标准与事实不符。申请人的实际每月底薪为20000元,其主张的年薪450000元,实为底薪(20000元/月X12个月)与提成之和。提成的发放以申请人任职期间达到妥善管理生产运作、确保货物质量及交货期限、未发生交货延期、客户投诉、扣款及“飞机货”等条件为前提。而且,依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工资合约》约定,申请人除了符合发放条件,还应满足工作满一年。如前所述,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10日结束,申请人并未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一年。然而,申请人在职期间多次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质量问题,引发客户投诉和扣款,甚至多次因质量问题致使原定以船运的货物被迫改为空运,造成被申请人承担额外运输费用。此外,共有78批次货物因质量问题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方可出货。由此可见,申请人并未满足提成发放条件,其实际工资应为20000 元/月,而非其主张的37500 元/月。因此,即便需计算相关工伤待遇,也应以20000元/月作为标准。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主张其于2024年7月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生产总经理,被申请人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主张均予以确认。(二)申请人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出具时间2024年11月29日)及《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出具时间2025年8月8日)记载: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发生受伤事故,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1月29日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5年8月8日出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并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2月 16日至 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20日至 2025年6月29日,2025年7月4日至 2025年7月4日,2025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9日。被申请人对《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予以确认。(三)申请人提交的《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核定表》及《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核定表》显示,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708.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72.6元,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主张其无需支付工伤待遇差额。(四)申请人主张工资待遇为年薪45万元,工资构成为底薪20000 元/月+提成,如果提成加底薪的工资低于45万元/年,即按45万元/年计算(即 37500 元/月)。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工资为年薪 45万元,具体构成为底薪20000 元/月+提成,但提成是有条件的。被申请人提交了《聘用工资合约》,该合约记载:1、底薪每月2万,年薪45万元,年薪以底薪+提成组成,2、如整合一年整体生产运作顺畅及质量可以保持到,如果一年内工资及提成达不到45万元,公司将会补回协定差额给乙方(申请人);申请人对《聘用工资合约》予以确认。(五)申请人提交的唐X娟工资计算表显示,被申请人按37500元/月的标准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3日至2025年12月15日工资,并支付了1个月代通知金37500元。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表示是基于申请人伤情,故在明知其每月底薪20000元的情况下,自愿以每月37500元的标准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六)申被诉双方均确认申请人受伤后未回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至2025年9月30日,当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提交了上述《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该证明记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日期为2025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表示是申请人需要领取失业金而开具的,因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代缴社保至伤情痊愈为止,故社保缴费至2025年3月。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0日提出离职,并于当天签署了《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核定表》、《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核定表》、唐X娟工资计算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予以认定。

本 庭 认 为:

关于工伤待遇:首先,劳动关系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鉴于申被诉双方签订了《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且被申请人按协议书约定发放工资至2024年12月 15日,并另发放了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故本庭视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 15日解除。另,申被双方签订《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尚未确定,且停工留薪期属于工伤待遇,故被申请人须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其次,申被诉双方均确认申请人工资待遇为年薪45万元(37500 元/月),且被申请人按37500元/月的工资标准发放了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故本庭认定申请人受伤前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为37500元/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因此,本庭以2023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11121元/月x3倍=33363 元/月为标准来计算申请人的工伤待遇。最后,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于申被诉双方均确认申请人有购买社会保险,故申请人关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非医保用药部分)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本庭对申请人该诉求予以驳回。

裁决结果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给申请人以下款项: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3452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86832.8元;

3一次性工伤医院补助金差额26690.4元;

4、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6月29日,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4日,2025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38306.45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律 师 观 点: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高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具备两大显著特征:其一,当事人系某集团公司生产总经理,年薪近五十万元,此类高薪管理岗位的工伤争议在实务中较为少见;其二,受伤后,公司人事经理在伤者不了解法定工伤赔偿标准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全部补偿,劳动者须离职且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当事人配偶通过网络咨询联系到本团队。经邓主任组织专案会议研讨,团队形成以下核心意见:第一,根据材料判断,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第二,前述调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依法可主张撤销;第三,本案工伤待遇计算基数较高,需尽早固定工资收入证据。

接受委托后,团队立即协助当事人赴银行、社保中心及鉴定机构调取并保全相关证据。完成充分准备后,我们及时启动仲裁程序。庭审中,用人单位委托两名代理律师出庭,对我方主张逐一进行反驳。由于我方已提前完成扎实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最终仲裁庭全面支持我方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33,452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186,832.8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 26,690.4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238,306.45 元

以上各项合计 585,281.65 元(除掉之前社保基金已支付的)。委托人对该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感慨:“咨询过多位律师后,最终选择了贵团队,正是因为你们的专业和负责!

本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系统的证据准备以及有效的庭审应对,成功撤销了显失公平的协议,并为当事人争取了全部法定工伤待遇,充分体现了专业劳动法律服务的价值。


邓新安律师,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具有法学、会计、机械工程专业背景,18年法律事务经验。自2003年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5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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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920********58 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