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新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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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体户上班途中的工亡案件

发布者:邓新安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4日 43人看过 举报

2026-02-04

律师观点分析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院


X劳人仲院XX庭案字[**]6号


申请人:XXX敏,男,1982年5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XXXX9820XX3,系死者张XX的配偶。

申请人:张XX,男,1964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XXXX0196XXXXX,系死者张XX的父亲。

申请人:XXXX,女,1965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XXXX01965XXXXX,系死者张XX的母亲。

申请人:XXX凤,女,2006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XXXX0060XXXX,系死者张XX的女儿。

申请人:XXXX,女,2008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XXXX0080XXXX,系死者张XX的女儿。

申请人:XXXX,男,2009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XXXX0091XXXX,系死者张XX的儿子。

申请人:XXXX,男,2012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XXXX2012XXXX,系死者张XX的儿子

共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邓XX,男,广东XX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东城XX光鸡店;住所:东莞市XX批发市场杀鸡店7号;经营者:杨X。

事由:

共同申请人就要求死者张XX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差额、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问题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共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邓XX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开庭,也未向本庭提交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庭的依据,因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件经过:

共同申请人诉称:死者张XX于2022年8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普工。张XX于2024年5月20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024年12月20日被认定为工伤。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丧葬补助金差额26726 元;2、支付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XX 元;3、自2024年6月起,每月5日前按照6672.6 元1月的30%比例支付张XX,XXXX,XXXX,XXXX,XXXX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供养亲属的人数及每年按照广X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直至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时止;

被申请人未向本庭提交任何答辩材料,且未依时到庭参加仲裁,对此本庭视被申请人放弃答辩权利及放弃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本庭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共同申请人主张死者张XX于2022年8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普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为申请人投保社会保险,张XX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6500元;张XX于2024年5月20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024年12月20日被认定为工伤。因被申请人未为张XX购买工伤保险,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共同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差额(被申请人已支付丧葬费40000元);另,因张XX死亡时父亲张X、母亲X翁里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小孩XXXX、XXXX、XXXX均未成年,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对此,申请人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主要生活来源证明》、《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等,其中《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显示2024年12月20日认定张XX于2024年5月20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导致当场死亡此事故中导致的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子以认定为工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张XX于2024年5月2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显示死者张XX的父亲张XX、母亲XXXX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张XX(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显示被申请人因不服死者张XX的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诉讼,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结果,认定死者张XX的工伤认定结论并无不当,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证据证明,予以认定。本庭认为:一、关于张XX死亡前工资情况的问题。根据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对照本案,鉴于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XX在职期间的工资结算情况,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庭采信申请人主张,认定张XX死亡前月平均工资为6500元。另,共同申请人均为死者张XX的直系亲属,均为张XX因工伤死亡待遇的合法受偿人。


二、关于张XX因工死亡待遇的问题。具体计算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差额:26726元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1821元(202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倍(法定标准)=XXX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据规定,年满18周岁或死亡的,才停止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故被申请人支付张XX、XXXX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死亡为止;支付XXXX、XXXX、XXXX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由于张XX死亡时张XX为60周岁,XXXX为58周岁,XXXX为16岁,XXXX为14岁,XXXX为11岁,因此,被申请人应分别补支付张XX、XXXX、XXXX、XXXX从2024年6月至2026年1月期间未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各26000元。因XXXX于2026年1月1日已年满18周岁,故被申请人只需补支付XXXX从2024年6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未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4700元同时,被申请人自2026年2月起须每月30日前分别支付张XX,XXXX,XXXX、XXXX供养亲属抚恤金1300 元。但张XX、XXXX、XXXX、XXXX应当在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向被申请人单位提供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对照本案,张XX发生工伤事故而导致死亡,按规定张XX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法定终止。


四、根据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案因工死亡待遇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同法》的规定缺席终局栽决如下:


一、确认张XX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法定终止。


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共同申请人如下款项: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XX元;


(二)丧葬补助金差额26726元;


(三) 2024年6月至2026年1月期间张XX供养亲属抚恤金26000元、XXXX供养亲属抚恤金26000元、XXXX供养亲属抚恤金26000元、XXXX供养亲属抚恤金26000元。被申请人自2026年2月起须每月30日前分别支付张XX、XXXX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300 元/月,直至张X、XXXX死亡为止,才停止发放他们二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于每月30日前分别支付XXXX、XXXX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300 元/月,直至XXXX、XXXX年满十八岁为止,才停止发放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但张XX、XXXX、XXXX、XXXX应当在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向被申请人单位提供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2024年6月至2025年12月期间XX成欢供养亲属抚恤金24700元。


三、驳回共同申请人在申诉中提出的其它申诉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为工亡案件。死者系个体从业人员,日常工作时间为凌晨一两点至工作场所,工作约六小时后休息。其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缺乏明确的劳动关系证明,且相关单位不予配合,导致工亡认定受阻。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邓XX律师团队通过多次案件研讨,围绕事故证明及事实还原重点取证。经与涉事单位反复协商及团队持续努力,最终成功完成工亡认定并获得仲裁庭终局裁决




邓新安律师,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具有法学、会计、机械工程专业背景,18年法律事务经验。自2003年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5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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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920********58 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