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新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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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买工伤保险,单位不想承担相应赔偿纠纷

发布者:邓新安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30日 3489人看过 举报

2025-12-30

律师观点分析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民初****号

原告:英德市XX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4XXXX1881MACB5N1Y3C.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XX,女,汉,1992年XX月XX日出生,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广东XX律师。

原告英德市XX公司诉被告白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德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付XX,被告白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德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需要向被告支付停工留期工资39186元;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需要向被告支付工伤医疗费47248.3元。本案标的:86434.3元。

事实和理由:2024年12月08日原告收到英德市XX的英劳人仲案《仲栽裁决书》,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全部错误,原告不服栽决而向贵院提起诉讼。白XX2023.4.18日受伤, 17时40分、19时07分作了两次检查,病史:跳舞时不慎跌倒致伤右肘伴疼痛,活动稍受限,诊断:右肘损伤,DR报告未见明显异常;从2023.4.18-2023.6.4,受伤时间已有17天了,共检查了5次,XX市人民医院都没有发现骨折。时间来到2023年6月22日,XX市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发现骨折,没有骨折报告,单凭《诊断证明书》不能确认骨折;没有证据证明有因果关系;其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是白XX自己私自添加医院材料而鉴定的,原告申请材料时间是在2023年6月4日之前的医院病历材料,而在2023年6月4日之后白XX的医院病历材料与原告无关,是白XX自己所为。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白XX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23年3月2日入职原告处,岗位是钢管舞老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2023年4月 18日下午,被告在公司英德市合地广场西XXXX舞蹈室钢管房上课时,不慎从2米高的钢管上摔下来,导致右手受伤。事发后,被告被送到XX市人民医院治疗,2023年6月26日到广东工伤康复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1.右肘关节软损伤;2.右侧肱骨髁上骨折;3右肱骨远端、尺骨近端骨挫伤;4.右肘关节软组织损伤;5.右肘关节功能障碍。2023年8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24年4月1日,清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被告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捌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10月18日。原告对清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结论不服,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2024年9月5日出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再次鉴定被告伤残等级为玖级。

后被告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90165.58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84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护理费25200 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下:留薪期工资40083.33 元;5.请求裁决申请上支付辅助器具费1450元;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000元;以上合计 288798.91元。英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39186元。二、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47248.3元。三、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000元。四、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400元。五、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辅助器具费1450元。六、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月平均工资为6531 元/月,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已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起解除。

本院认为,被告受伤经由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被告受伤属工伤,伤残等级为玖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被告月平均工资为6531元,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故本院核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9186元。

关于医疗费。被告提交医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实其扣除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后的医疗费为50897.89 元,而被告未对该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表明其对医疗费47248.30元无异议,故本院确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医疗费47248.30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限原告英德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五日内向被告白XX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39186元、医疗费47248.30元,合计86434.30元;

二、驳回原告英德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英德市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本案为典型单位不履责工伤案件,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按法定程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后,单位就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两项提起诉讼,这是比较少见的,并且对于已经认定了的工伤,提起诸多医学上的质疑,都被我们一一回复答辩,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全部驳回对方诉求.案件胜诉,当事什十分满意!


邓新安律师,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具有法学、会计、机械工程专业背景,18年法律事务经验。自2003年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5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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