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新安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31日 3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分析观点
原告:黄XX, 女 , 汉族。
原告:梁XX, 女 ,汉族。
原告:梁XX,男,汉族。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安,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
被告:XX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邱XX,男,汉族。
被告: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被告:饶XX, 男 ,汉族。
被告:X罗区丹湖化妆品商行。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
被告: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
案件情况
交通事故经过,事故责任划分,车辆使用情况。
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警警察支队XX大队处理,第一次事故认定书:认定关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XX,邱XX,饶XX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XX无责。
第二次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处理,认定关XX,梁XX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本案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交警部门虽对涉案交通事故作出两份事故认定书,但第一起事故中,梁XX,邱XX,饶XX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没有按规定在车后50m~100m处设置警告标志,对第二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第二起事故中,关XX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发现危险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梁XX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未靠路边行走,在车行道内停留,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本院综合俩份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对事故造成梁XX死亡的本案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如下划分:饶XX对事故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邱XX对事故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关XX对事故承担50%的赔偿责任,梁XX对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因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关XX,黄XX家属向本院申请预留交强险份额,属合理主张,本院予以采纳。XX财险汉口公司抗辩饶XX无证醉驾,甲车交强险不承担垫付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XX财险龙岩公司抗辩饶XX无证醉驾 ,属于免赔条款,甲车商业险拒赔,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XX财险汉口公司应向原告赔偿60000元。饶XX应向原告赔偿41347.55元。XX商行应向原告赔偿41347.55元,XX财险荆门公司应向原告赔偿142695.1元。XX财险东莞公司应向原告赔偿593475.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为比较疑难而有争议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首先属重大事故且责任特殊,一起事故三人死亡而又二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可能大多数律师都会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责任是交警法制部门及各方领导分析认定的,尤其如此大事故不可能在法院阶段推翻认定,为死者争取更多赔偿。本案经邓新安律师团队讨论分析,为了给死者家属一个更为公平且有利的赔偿,反复研究,据理力争,法官终究觉得我们的观点有理,在保险公司只赔60多万的情况,拿下了88万余元的赔偿判决,并将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改判,成功将之前无责任的保险车辆纳入赔偿。本案是交通事故认定与侵权赔偿的完美之作,当事人对案件判决十分满意,也对相关交通部门对类似案件的责任认定作出了方向指明,在交通案件中事故认定赔偿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