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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俊逸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原告追回欠款5万余元+利息!

发布者:廖俊逸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9日 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逸,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2

被告:郭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吴某2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吴某2及原告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吴某、吴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郭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诉讼中,吴某、吴某2明确年利率标准为3.7%。事实和理由:周某(系吴某之妻、吴某2之母)在福州市台江区××路××市场××号经营“新川王调料批发部”时与郭某系邻居及朋友关系,郭某在7号店经营“福州台江区美食加食品添加剂商行”。2016年,郭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周某借款50000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且吴某不知情。2016年周某被查出患有肺癌后往返于福州-成都经商和治病。2018年,周某将店铺出售并回到成都治病。2021年1月3日,周某因病去世。周某去世前告知吴某、吴某2,郭某向其借款50000元未偿还,因当时周某处于弥留之际,未详细阐述借款的交付方式。2021年2月1日,吴某催促郭某偿还借款,郭某承诺还款,但迟迟未予履行,后经吴某、吴某2多次催款,郭某均予以推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吴某2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某系吴某之妻、吴某2之母,周某于2021年1月3日因病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周某去世。周某、吴某仅生育了吴某2一个儿子。周某生前与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摘要如下:“2018年7月16日,周:我想问一下今年能不能把钱还给我,我可能要吃几十万的药钱。郭:今年肯定可以,我尽快点给你。2018年11月7日,周:在哪呢,你能不能把钱还我,我都代(贷)了几十万的款了,这里又要买药了,实在是拿不出钱了,就算帮我一下,他现在也不管我了,说你借出去的钱收到你就买药,收不到我真的就要停药了。郭:实在是对不起你,今年内一定给你想办法解决掉,最近都在福州没什么出去,工厂已经差不多了,年前能解决掉。2019年1月27日,周:今年能不能还钱给我,真的急用。郭:真没钱,你不会看到我空间认为我有钱买车没钱还你,那不是呀,我朋友的车行,昨晚尾牙一起吃饭拍个照装下逼。周:钱出来马上给我,我真的很紧张,理解我吗?郭:这肯定的,我知道,你也帮我这么久。2020年8月13日,周:急需用钱,希望你转点钱过来,谢谢。郭:月底前肯定给你先安排下。”

2021年8月30日,吴某2与郭某的通话录音摘要如下:“吴:你好,是这样子啊,我妈前几年借了一笔钱给你,这个钱你打算什么时候还?郭:早上你爸给我打电话,我已经跟他说了。吴:但是这个账你是认可的吧,五万块钱。郭:账是认啊,我没有说不认啊。一次性还肯定最近是没钱,我只能是每个月还一些。反正你爸账号已经发给我了,具体的事情我会跟他去处理一下,反正我跟他说的就是这周,真的这周想办法,不用先能转多少先转多少。吴:这个钱是五万块钱,你认可哈。郭:我争取每个月都给他安排一下好吗?不管多少的话,我们尽量都要减轻这个这笔款项的金额可以吗?钱是肯定要还的,因为哪怕你没有任何凭证,我也认这个,认这笔钱你放心,你不用纠结这个问题啊。这个欠钱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还是肯定要还。吴:这五万块钱你也认可,我听出了你意思就是说这五万块钱你承认是你借了,但是呃,你现在没有钱,缓一缓,让你做分期,慢慢的还,慢慢的把那个钱给还掉嘛,是这个意思吗?郭:对,你爸账号给我,我会安排的好吗。”“

吴某与郭某的短信聊天记录摘要如下:“2022年1月29日,郭:吴总,年前都没有收到款,本来想先排一万过去,现在看来没办法,你看这样吧,二月份开始,我每个月都给你安排三千,一年内把你这账结清掉,实在是没办法,周转不过来!2022年2月21日,吴:郭总,你年前说的2月份开始完(安)排,今天都21号了,不能在(再)说话不算数哦。”

证人余某陈述,周某在福州市××市场销售调味品,郭某在该市场销售食品添加剂,其系周某的员工。周某经营的店铺一共有7人,每天的营业额最少20000元至30000元,多的时候80000元至100000元,郭某的店铺生意不好。周某与吴某吃饭时,曾听周某说郭某又过来借钱了,当时余某在旁边干活。周某于2018年回到四川。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吴某、吴某2的当庭陈述,《公证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周某与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某2与郭某的通话录音,吴某与郭某的手机短信记录,证人余某的证言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且有相关法律规范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郭某是否向周某借款50000元。本院认为,郭某向周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周某与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某2与郭某的通话录音,吴某与郭某的手机短信记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周某去世后,吴某、吴某2作为周某的继承人,有权主张郭某偿还案涉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郭某应偿还吴某、吴某2借款50000元。

关于利息问题。郭某在周某、吴某、吴某2多次催款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吴某、吴某2主张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吴某2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吴某2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3.7%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廖俊逸律师,系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遂宁市律师界新秀,毕业于湖南知名大学法学系。擅长婚姻家事、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