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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俊逸律师代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追回货款11万+律师费9000元

发布者:廖俊逸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0日 3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逸,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审理经过:

原告颜某与被告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0,000.00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甲方于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向乙方购买货物,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供货,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货物,截至书写本欠条之日起,甲方尚欠乙方货款580,000.00元”。付款期限现已届满,被告拒不支付上述款项。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案件审理中,颜某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0,000.00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止利息暂计为1,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9日,黄某向颜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人(以下简称甲方)黄某……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颜某……甲方于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向乙方购买货物,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供货,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货物……截至书写本欠条之日止,甲方尚欠乙方货款580,000.00元,乙方将货物凭证已移交甲方,甲乙双方应以此欠条作为双方货款结算依据。该货款付款期限为2023年8月底付清,如因甲方原因未及时支付货款而发生纠纷,甲方自愿承担乙方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交通费、食宿费等)。附加条件每月15号前付款叁万元整”。庭审中,颜某陈述黄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颜某支付货款10,000元。颜某诉请金额110,000元为截至2021年12月15日黄某未履行的到期欠款数额,2021年10月9日,颜某与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代理费14,000元。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向颜某开具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金额共计1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黄某放弃了对颜某主张事实的反驳权利。黄某出具《欠条》,与微信聊天记录印证,可以认定颜某与黄某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且颜某已履行完毕交货义务,黄某应按约支付货款。本案中,黄某于2021年9月28日已支付10,000元,颜某诉请的金额为截至2021年12月15日的未付金额,共计110,000元。货款未及时支付,黄某应当向颜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对于颜某要求黄某从2021年12月16日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欠条中约定如因黄某原因未及时支付货款而发生纠纷,黄某自愿承担颜某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等,诉讼中颜某提供了《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据明已支付律师费9,000元,故本院对颜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颜某货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颜某律师费9,000元。

廖俊逸律师,系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遂宁市律师界新秀,毕业于湖南知名大学法学系。擅长婚姻家事、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