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XX,四川XX律师。
被告:杨XX,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陈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XX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