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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XX、刘X等与罗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廖俊逸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柴XX,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四川XX律师。
原告:刘X,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四川XX律师。
被告:罗XX,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XX、刘X与被告罗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柴XX、刘X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柴XX、刘X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柴XX、刘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柴XX、刘X承担。
廖俊逸律师,系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遂宁市律师界新秀,毕业于湖南知名大学法学系。擅长婚姻家事、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