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兆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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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借贷公司陷阱

发布者:柯兆彬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3日 631人看过 举报

2018-04-03

律师观点分析

如何破解借贷公司陷阱

案号:2017)闽0103民初5132

审理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被告

对方起诉事由:原告沈某称被告苏某因经济周转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沈某以现金方式向苏某付款。沈某多次催讨上述借款,苏某均置之不理。无奈,沈某诉之法院。

律师办案经过:在接触当事人苏某后,发现沈某诉状看似是简单的民间借贷背后却隐藏着当下社会网络贷款的高利行为。沈某与案外人张某、方某三人是专业从事放贷的团队。沈某负责出具借条,张某负责放款,方某对外称是沈某的弟弟负责收款。

在苏某向沈某借款时,沈某要求苏某先签订两张总借款10万元的借条,其中一张2万元,一张8万元,再由张某的账户向苏某转账小于5万元的款项,并且每笔借款的期限基本在七天左右,利息每周在三千元,逾期一个小时加收5000元违约款。在苏某的借款期限届满时,再由沈某催款,并要求苏某将款项转至沈某名义上的弟弟方某,苏某自从与沈某进行以上交易后,共计向方某处转账711000元。以上款项不仅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其中高额利息已经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24%的年利率。

案件审理结果:在收集好相关涉案证据后,将证据进行划分,归类。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辩,后对方当庭进行撤诉。

律师提醒:一、进行借贷一定要注意合同相对性,出借人与收款人一定要一致,收款方式应注明是现金还是转账。

       二、在进行现金转账时,应到银行柜台办理,在备注中注明是还谁的款。

法条整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简介:柯兆彬律师,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士学历,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现执业于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深耕法律实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1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
1350120********70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