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受理法院:福州市鼓楼区法院
案件编号:(2015)鼓民初字第2719号
案情简介:2013 年6 月21日,被告林某向原告陈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三分,期限半年; 同日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林某20 万元,被告林某出具收条,确认已收到了借款20 万元。2013年8月1日,被告了林某向原告陈某借款50万元,同日其通过银行
转账支付被告50 万元,被告林某出具收条,确认已收到了借款50万元。2013年7月3 日,被告向陈某借款15万元,同日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15万元,2013年7 月31日,被告归还了8万元,仍欠陈某7万元;2013年8月7 日,被告向陈某借款43万元,同日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43万元,至此,上述两笔借款共计50万。陈某多次催讨上述借款,但被告林某均置之不理。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介入提起诉讼,律师认真审核材料、组织证据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从2013年6月22 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2、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被告林某经法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一、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6月2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29 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柯兆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