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兆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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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因情勒死女友,经辩护死刑改死缓

发布者:柯兆彬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6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6)闽刑终396号

案情简介:2015年8月间,甲勇与被害人某丽(女殁年20周岁)因同期报考某大学研究生相识,后两人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2月30日,甲勇乘坐飞机到福州市看望某丽。12月31日19时许,甲勇和某丽一起入住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某酒店。入住后不久,甲勇因某丽与手机QQ好友的聊天内容暧味,和某丽发生争执。其间,甲勇要求查看某丽的手机未果,心生愤恨,遂在床上用苹果手机数据线勒某丽颈部,因某丽反抗无法勒住,就又用枕头捂压某丽脸部,并用右手使劲掐某丽脖子,某丽极力挣扎后两人翻滚到房间地板上,甲勇又顺手扯过客房内的网线紧勒某丽颈部直至某丽停止挣扎。发现某丽可能死亡后,甲勇对某丽采取摇晃、叫喊、呼气等动作,但均无效果。后甲勇写了一份忏悔书,把作案用的网线绑在淋浴房围栏上企图上吊自杀,但未成功。后甲勇通过短信将自己杀了女朋友的事告诉同学徐某,期间还用手机上网查阅有关故意杀人罪的法律知识。当晚11时许,甲勇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求救和“110”报警电话自首。接报后,公安人员和“120”急救人员立即先后赶到酒店房间,公安人员在现场将甲勇抓获,急救人员经现场抢救无效,当场宣告某丽死亡。

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证实:(1)送检的检材中均未检出安定、敌敌畏和对硫磷成分,系上述毒物中毒的致死的可能性可以排除。(2)死者某丽仅右颈前部经颈前部甲状软骨至左颈部延伸至右项部见一条水平的未闭合环形索沟。该索沟深度基本均匀,索沟出血,颜色较深。在索沟的下方环状软骨前肌群见出血,气管内见散在的出血点。结合上述索沟的特征及索沟下颈部的损伤情况,该索沟符合被他人用绳索勒颈所致。(3)死者某丽呈明显的窒息征象;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颜面部、双侧球睑结合膜、气管内、双肺及脏、胃黏膜见散在的出血点,故推断死者系被他人用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综上,某丽系被他人用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外人张某证实自2015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31日11时38分,张某与某丽通过QQ交流频繁,两人间既有考研内容交流也有大量暧昧对话。

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勇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从被告人作案时的行为表现来看,被告人甲勇事前没有预谋杀害陈丽菊的故意,仅是在作案时因一时的气愤,随手拿起网线,勒住被害人某丽的脖子,被告人在笔录中反复强调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把手机抢到手,从其作案时的表现来看不能直接认定其有故意杀人的意图;二、关于被告人甲勇是否使用手机数据线勒被害人某丽颈部。被告人甲勇在公安阶段供述确认其有使用手机数据线勒过被害人某丽颈部,但其在庭审时陈述其使用手机数据线目的是为了控制被害人某丽,并没实际勒过被害人的颈部,只是按压在被害人胸前。本案提取的物证中仅有部分数据线头,辩护人认为在仅有被告人甲勇在公安阶段的口供(且该供述与开庭时被告人供述不一致),没有其他物证佐证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被告人甲勇曾使用手机数据线勒过被害人颈部。三、若法庭认定被告人甲勇罪名为故意杀人,其行为应属于激情杀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甲勇的行为符合激情杀人的要件,并系因恋爱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犯罪,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节,依法酌情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鉴于本案系因情感纠纷而引发,且甲勇在其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能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报警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甲勇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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