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兆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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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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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百万外逃,经代理追回全款

发布者:柯兆彬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5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方:原告

案件编号:2017)闽01民终4924号

案情简介:2012年3月23日至6月13日,原告通过汇款转账给被告黄某964180元。2012年6月7日,被告黄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35000元的事实,同年6月20日,被告黄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65000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黄某出具的两份借条,该两份借条系被告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确认原告与被告黄某之间存在1000000元借款的事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法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6%,并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1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被告王某未能举证证明以上借款为黄某的个人债务。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并未依法在诉讼过程中向上诉人及一审原告黄某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导致上诉人无法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及时举证和抗辩,并非上诉人及一审原告放弃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与被上诉人梁某之间存在100万元的借款事实系严重错误,且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

律师意见:一、被答辩人王某是在本案一审判决公告期届满前,才提出上诉的,明显是为了拖延诉讼时间而提出的恶意上诉。一审法院经办多次向被答辩人王某及原审被告黄某户籍地快递本案诉讼材料,但两人均未接收。无奈之下,一审法院通知答辩人需要另行缴纳公告费予以公告送达。因此,一审法院程序合法。二、答辩人与原审被告黄某从2012年3月至6月期同款项往来的结算确认后,黄某分别于2012年6月7日及2012年6月20日向答辩人出具本案两张借条。该借条系黄某真实意思表示,足以确认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三、本案发生后,答辩人多次被答辩人王某以及原审被告黄某追讨借款,但两人均未归还。不久,原审被告黄某就不知所踪。事后,答辩人经多方了解,原审被告黄某已经在美国取得绿卡,正申请被答辩人王某出国。无奈之下,答辩人才诉诸法院。被答辩人王某为了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在审判决公告期届满提出上诉,就是想通过上诉拖延时间以达到其可以尽快离开中国的目的。

法院判决:本案借贷事实,有被上诉人梁某持有的原审被告黄某出具的两份借条为据,系原审被告黄某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王某提出该借条系原审被告黄某在被胁迫下出具的,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某诉称一审诉讼程序违法,经查,一审已经尽到通知义务,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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