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兆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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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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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延交房系列案

发布者:柯兆彬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4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受理法院:一审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法院、二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方:原告

案件编号:2015)东民初字第428号、2016)闽06民终1668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址在东山县西埔镇某4号楼住宅901号商品房,原告应支付被告购房款人民币539375元,被告应于2013年8月25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人民币539375元,但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95119元(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

被告辩称:商品房项目位于西地某路东侧,该地段地质结构复杂,存在大量孤石,而且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因为东山县的特殊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长,但被告已尽最大努力确保该工程能够按期交付使用,并且在2014年12月20日经验收合格后通知业主交房。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和补充协议六第三条的约定,施工中因重大技术问题不能解决,出现中雨、大雨、暴雨或6级以上的大风等气象原因等可以据实延期。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出现地质原因,造成工期是长90天,因6级以上的大风天气426天,中雨以上的天气15天造成工期延长时间长达591天。被告在2015年1月1日前交房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违反合同的约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五明显偏高,应调整为日万分之二才公平合理。被告已将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不存在逾期交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被告出具的《气象报告》是东山县气象局出具的,所采用的气象数据均来自漳州市气象局东山地面观测站观测资料,本律师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被告并未提供施工日志或监理日志证明其金开发的项目因出现合同约定的气象因素导致施工延误。《延长工期报审表》载明的时间为2012年5月2日,延长的工期发生在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前,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虽然被告主张其开发的项目因出现合同约定的特殊原因可据实延期交房的天数为591天,但其提供的《延长工期报审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气象报告》仅能证明中雨、大风的天数,无法证明导致施工延误的中雨、大风的天数,故本院对被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据实延期交房,不构成逾期交房的不应采纳。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8月25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直至2015年1月9日才交房,逾期交房的天数达501天,故应对原告认为被告构成逾期交房的主张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81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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