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兆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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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对公单位纠纷,经一二审民企获赔近90万

发布者:柯兆彬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4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受理法院:一审漳州龙海市人民法院、二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3)龙民初字第5068号、(2014)漳民终字第365号

案情简介:原告某公司经招投标后中标。2012 年2月与被告龙海某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广电设备,合同总价款8150元。2012年4月6 日,原告与被告龙海某单位分别签订两份《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分别为189000元及233850元。上述合同均约定,货款应在被告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和货物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后一次性支付,并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于2012 年4 月14 日将上述合同约定的货物及货物质量合格证书交付给被告并经验收合格进仓。原告分别于2012 年3月5日及2012年5 月16 日将上述货物的正式发票出具给被告。另被告在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7月9日期间零星向原告采购设备金额为3399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请求判令被告龙海某单位向原告支付货款464990 元及违约金1323318 元,合计总金额为1788308 元。

被告龙海某单位辩称: 1、本案合同未达到付款的时间和条件,三份合同均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原告未依合同约定提供发票及货物合格证,支付货款条件尚未成就; 2.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 3、原告在履行第一份合同时存在逾期交货情形,应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12225 元;4、被告龙海某公司与被告广电某分公司在网络建设方面进行债务约定,2012年9月9日之前所有用于网络建设的债务均由该分公司承担,并以审计报告确认的金额为准,因此该债务应由分公司直接承担。

法院判决:一、违约金1323318 元过高,调整为431000元。二、被告龙海某单位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货款464990 元及违约金431000元。

龙海某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二审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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