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兆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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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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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车祸身亡,公婆独霸赔偿款

发布者:柯兆彬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6日|分类:继承 |5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福州市连江县法院

案件编号:(2014)连民初字第1290号

案情简介:唐某(女)与姚某(男)于2011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生育一子姚某晨,2013年6月11日20时45分,姚某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在连江县公安局下属派出所相关领导支持下,肇事车主陈某某代表与姚某家属姚某某(姚某之父)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某一次性赔偿姚某某83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0万元,赡养费15万元,抚养费30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8万元,丧葬费10万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姚某某领取。姚某某领取83万元款项后与其妻子林某水(姚某之母)将款项独自占有同时将赔偿协议原件撕毁未给唐某过目,对独孙不尽抚养责任。唐某作为姚某妻子对姚某的赔偿款享有共有的权力,因赔偿协议原件已被姚某某撕毁,唐某投诉无门,难以维权。

律师思路:在缺少证据的条件下,难以直接对姚某某与林某水直接起诉要求支付赔偿款。于是不得不重新调整诉讼策略。在走访现场、整体分析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迂回战术。一、在律师的指导下,唐某向姚某事故地点所在派出所以亲属身份要求调取事故责任书。二、在取得事故责任书的情况下,律师积极准备材料,以肇事者陈某某为被告,要求损害赔偿。肇事者陈某某到庭答辩,并向法院出具赔偿协议原件,在取得赔偿协议的情况下,我方进行撤诉。三、在取得陈某某赔偿协议后,律师再次组织团队进行研讨,目标直指姚某某与林某水。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四人作为死者姚某的近亲属,对于姚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得到的赔偿款83 万,应当合理分配使用。赔偿协议书已经明确了各项赔偿款名目,在原告唐某丈夫姚某死亡后,原告唐某俩母子到唐某四川娘家生活,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子女抚养费30 万元赔偿款,其要求合理,予以支持。原告所请求的死亡赔偿金20 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8 万元予以均分。因此,唐某母女分的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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