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兆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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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两千万、行贿两百万,经辩护无期改有期

发布者:柯兆彬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3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6)闽01刑初90号

案情简介:2010年6月,国家实行“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为骗取“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款,2011年至2012年间,张某、陈某、张某某采取伪造“家电以旧换新”虚假材料,向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永泰县贸发局经办“家电以旧换新”备案、审核工作人员李某、林某、金某约定,按每审核通过一台给人民币30元好处费的标准,让审核工作人员在审核张某、陈某报送的虚假材料时给予关照。

公诉机关福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伪造材料,骗取国家“家电以旧换新”“家电下乡”补贴款人民币2629.55480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人民币238.275万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任。

律师辩护意见:一、辩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而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因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行贿、诈骗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较为适宜。二、行贿中实际如何联络行贿对象、如何实施具体的行贿行为、行贿数额均是由张某某一人实行,并未事前与张某商议,仅是事后以账目清单的形式告知张某。辩护人认为不宜将经同案犯张某某送给林某的25.474万元计算入被告人张某行贿事实的数额之内。三、被告人张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认为张某在台江区的骗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行贿罪,采纳辩护人大部分意见,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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