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兆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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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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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80余万元,经辩护轻判五年

发布者:柯兆彬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3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受理法院:连江县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7)闽0122刑初27号

案情简介:2015年5月份,叶某、刁某、李某三人借用福州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和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商业招商代理合同”,负责该项目的店面招商的宣传、推广、联系客户等工作,后刁某等人雇佣了被告人周某担任该项目的驻地主管,在连江县项目部内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明知客户承租商铺的意向金应当向上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缴纳或者是转帐至意向书上所指定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帐户的情况下,通过变造项目商铺承租意向书、删除第七条中的指定收款帐户项,使得客户陷入错误的认识,将意向金转入周某指定的其个人以及其妻子马某等人的帐户中,并且在2016年3月25日,两公司解除招商代理合同后仍然以该公司的名义继续对外招商,收取意向金、租金。在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黄某、谢某、林某等30人的意向金、租金共计人民币800680元,并且为了掩盖该事实,伪造该有限公司印章,向被害人出具虚假的意向书,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律师辩护:一、辩护人认为鉴于周某的犯罪事实,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更为妥当。本案中,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司的财物。周某收取意向金是应归公司收入的财物,属于公司财物的范畴,故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上,周某利用其负责店面招商的职务便利,谋取财物;主体上,本案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周某受公司间接委托代为负责对外招商工作;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周某明知是单位所有的财物并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公司财物为己有。因此,应认定周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合同诈骗罪。二、被告人周某已经将269000元上交到公司,该款项事实上已经由公司可以自由支配,辩护人认为该款项应当从被告人周某职务侵占的金额中予以扣除。三、被告人周某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实施犯罪行为。归案后及庭审期间均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对自已的行为深感后悔,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周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不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变更。周某具有从轻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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