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兆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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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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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方不肯赔付,经起诉判付十万

发布者:柯兆彬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4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受理法院:永泰县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7)闽0125民初2123

案情简介:2017年02月07日19时20分,被告李某驾驶闽某号小型轿车,由永泰城峰镇往永泰城关方向行驶,途径永泰县城峰镇小东坑路段时,追尾原告张某驾驶闽某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叶某),造成原告张某与叶某受伤入院治疗。20170208日,永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被告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与叶某无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公司是车辆闽某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投保单位。事情发生后,张某仅医疗费花费1.7万元,李某仅支付一千元对其他赔偿事项置之不理,张某无奈之下聘请律师介入。

律师意见:一、原告张某虽是农村户口但主要收入在城镇同时张某开设的五金店在市场监管局有备案,张某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二、被告李某应当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车辆损失费、交通费、鉴定费。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公司是车辆闽某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投保单位,故其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其对原告张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张某93502元,于2017年10月30日转账至张某账户。二、李某赔偿张某10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元,尚差9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转账至张某账户。三、本起事故赔偿一次性了结,日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公司、李某各方之间不得再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向对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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