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兆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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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千多万,一、二审经辩护轻判三年三个月

发布者:柯兆彬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6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审判法院】一审连江县法院、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122刑初249号、(2017)闽01刑终1221号

【案情简介】2012年9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魏某伙同同案人陈某(已判刑)在连江县黄某非法组织赖某、林某等人参加会额为人民币1000元、2000元的民间标会各三道,扣除同案人陈某诈骗所得,共吸收会员存款数额31899855元,严重扰乱了连江县的金融秩序。期间,被告人魏某参与介绍会员、协助组织会员标会、收取会款等。

【律师辩护】一、法院认定魏某参与介绍会员、协助组织会员标会、收取会款等行为,主要是以会员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而会员的证人证言也存在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且前后陈述也不相一致。特别是在同案犯陈某一案的证据中,会员的证人证言未提及上诉人魏某参与会道等行为,而在本案中会员均更改原来的证人证言,辩护人认为仅仅依据证人证言认定上诉人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不足。

二、法院认为证人证言与银行交易记录查询结果相互印证。但辩护人认为虽然该银行账户是在魏某名下,但该账户的实际使用人是陈某,而非魏某,不能仅仅凭借银行交易记录就直接认定魏某有收取会员会款。

三、通过比对陈某一案的会员及魏某的会员人数,可以看出陈某一案的人数明显多于魏某一案的会员人数,且陈某一案的会员的证人证言未提及魏某参与会道。

【法院判决】魏某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但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审判法院】一审连江县法院、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122刑初249号、(2017)闽01刑终1221号

【案情简介】2012年9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魏某伙同同案人陈某(已判刑)在连江县黄某非法组织赖某、林某等人参加会额为人民币1000元、2000元的民间标会各三道,扣除同案人陈某诈骗所得,共吸收会员存款数额31899855元,严重扰乱了连江县的金融秩序。期间,被告人魏某参与介绍会员、协助组织会员标会、收取会款等。

【律师辩护】一、法院认定魏某参与介绍会员、协助组织会员标会、收取会款等行为,主要是以会员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而会员的证人证言也存在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且前后陈述也不相一致。特别是在同案犯陈某一案的证据中,会员的证人证言未提及上诉人魏某参与会道等行为,而在本案中会员均更改原来的证人证言,辩护人认为仅仅依据证人证言认定上诉人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不足。

二、法院认为证人证言与银行交易记录查询结果相互印证。但辩护人认为虽然该银行账户是在魏某名下,但该账户的实际使用人是陈某,而非魏某,不能仅仅凭借银行交易记录就直接认定魏某有收取会员会款。

三、通过比对陈某一案的会员及魏某的会员人数,可以看出陈某一案的人数明显多于魏某一案的会员人数,且陈某一案的会员的证人证言未提及魏某参与会道。

【法院判决】魏某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但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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