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经辩护获刑一年半
【法院】台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台刑初字第366号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1日晚,被告人刘某因台江区东辉花园内的一家店的装修材料占用其停车位,伙同被告人吴某持砖头、棍棒等物砸了该店。后被告人吴某又持匕首与被告人刘某一起无故对正在附近吃夜宵的被害人王某、董某殴打。在殴打中,被告人吴某将王某、董某捅伤。案发后,董某伤情经鉴定为重伤,王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刘某后投案自首,其家属委托柯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意见】:本案属于重伤害案件,法院一般量刑为3至10年。柯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了解到本案同案犯吴某持械捅伤两被害人,而刘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且已经赔偿两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为此,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1、本案系由吴某引发的;2、被害人董某重伤及王某轻伤系由吴某使用匕首捅伤的,与刘某无关;3、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4、刘某积极赔偿两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5、刘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
【法院判决】:台江区法院基本采纳柯律师上述辩护观点,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被告人刘某及其家属对于该判决均表示满意。
柯兆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