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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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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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个体工商户纠纷实务问题解析(一) ——起诉个体工商户时如何确定被告?

作者:张秀霞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5次举报

1、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法释〔2022〕11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由此,对于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对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被告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范围包括哪些?


实践中,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有些原告起诉时将字号作为被告同时列明登记经营者,也有些原告将字号与登记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关于法条中“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法院一般要求提供该经营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至于身份证号是否属于必须提供的信息,视具体个案和管辖法院的意见而定,存在不确定性。


原告孟某与被告某某餐饮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系个体工商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但原告在立案时仅提供了被告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信息,故法院进行了相关释明并限期补全经营者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然原告拒绝提供,致使诉讼无法正常开展。该法院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孟某的起诉。案号:(2024)沪7101民初494


为诉讼需要获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一般情况下,原告可以通过委托律师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调取该个体工商户的内档获取经营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并凭前述信息进一步委托律师向相关公安派出所调取该经营者的性别、民族、户籍住址等信息。


3、如何理解和适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对于前述法条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理解和适用,实践中存在争议:


首先,这个条文是针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还是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似乎不太明确。实践中,对于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原告本着不遗漏被告的原则一般会将字号、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都作为共同被告,也有些情形下原告只起诉了字号、登记经营者、实际经营者中的一个或两个作为被告,还有一些情形下原告起诉时只告了字号、登记经营者、实际经营者中的一个或两个作为被告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追加了前述三个主体中一个或两个最终使得字号、登记经营者及实际经营者均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总之,实务操作层面各种情形皆有之。


其次,该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需要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共同担责也存在争议,各个法院根据案情的不同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239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本条款只是解决个体工商户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列明的问题,而由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结合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才能确定。”


司法实践中,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有的法院裁判实际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390号案;有的法院裁判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申3154号案;也有的法院裁判登记经营者承担责任,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终493号案。


4、相关律师建议。


对于原告来说,建议在起诉个体工商户时,尽可能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字号和登记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如果存在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尽力搜集能证明存在实际经营主体与登记经营主体不一致、实际经营者实际经营的事实方面的相关证据及实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对于登记经营者而言,如果其不是实际参与经营,建议与实际经营者内部就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前做好约定,并在被案外人起诉的情况下,申请将实际经营者加入诉讼一同应诉抗辩。


对于实际经营者来说,就已发生的个案诉讼是要积极应诉抗辩,同时即使没有发生诉讼的情况下,对于经营中的风险也要重视提前做好合规和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在实质角度做好经营风险防控减少对外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另外,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考虑购买一些合适的的责任保险以便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的法律责任风险。


【声明:本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作者对个案实务处理的具体法律意见。如有疑问,可联系作者】


张秀霞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拥有海事大学海商法和国际法双重专业背景。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法律素养及较为丰富的法律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离婚、国际贸易、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