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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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参考案例研究: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中小企业可请求大型企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作者:张秀霞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7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81次举报

入库编号:2023-08-2-084-027

案例名称:某物产(广州)有限公司诉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买卖合同 中小企业权益 大型企业 逾期利息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主张自身系中小企业,人民法院可参照国家工信部等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结合该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大型企业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合同款项,即便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也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赔偿标准可参照适用国务院制定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即大型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且未约定逾期利息利率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前产生的逾期利息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该条例中的计算标准;在该条例施行后,如果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仍在持续,可适用条例中关于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5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18条第4款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13 民初13707号民事判决(2021年11月22日)

律师简评及建议

根据前述参考案例,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易时如合同未就逾期付款责任进行约定,中小企业可请求大型企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主要原因在于此类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此时的逾期付款违约赔偿标准可参照适用国务院制定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而非《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对中小企业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强调了合同公平原则的重要性。

从大型企业的角度来看,该案例带来的风险提示在于,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也可能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而承担赔偿责任,故建议大型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因忽视中小企业权益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尽量争取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以保障自身权益。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参照《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来设定赔偿标准。此外,《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适用情形上有所不同,前者主要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后者则适用于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所适用主体情形外的一般合同主体之间的有偿交易,如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交易等,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的,实务中原告诉请逾期付款损失时往往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或该标准的1.5倍计算,大部分的法院对此是予以支持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买卖合同纠纷可直接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对于其他有偿合同纠纷,基于《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前述规定。

序号

案由

裁判意见

1

买卖合同纠纷

虽未结货款说明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但该说明是对双方之前买卖合同中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后形成的债权确认书,被告应当按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清偿所欠货款,现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理某支付相应逾期付款损失。因此,原告主张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2911号

2

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逾期未付款项,构成违约,故原告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损失。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现原告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同期一年期LPR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亦予支持。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点,原告自发函之日起算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亦予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10906号

3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关于逾期利息的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案例索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沪0120民初16890号


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施行日期:2020.09.01)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法释〔2020〕17号 )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声明:本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作者对个案实务处理的具体法律意见。如有疑问,可联系作者咨询。】


张秀霞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拥有海事大学海商法和国际法双重专业背景。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法律素养及较为丰富的法律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离婚、国际贸易、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