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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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签发提单情形下承运人识别问题的实务研究

作者:张秀霞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5次举报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作为一种重要的运输单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功能之一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在实际操作中,提单的签发主体通常是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大宗散货运输中,提单常常由船长或者代理凭船长的授权代表船长签发,在此情形下承运人的识别常常成为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的问题。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在船长签发提单的情形下承运人应如何识别和认定,供大家实务参考

 

一、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能否为承运人的识别提供直接依据从而将船长签发提单当然视为代表船舶所有人签发?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关于前述法条在性质上是否可以作为识别和认定承运人的直接依据,在理论及实务界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该条款的规定在规范功能上是关于提单签发方式的规定,而不是关于识别承运人的规定,其立法主旨是原则性否定了将船长签发提单当然视为代表船舶所有人签发的立场;在提单没有记载承运人名称、并未载明船长签发提单之授权来源的情况下,该条款并不能为承运人的识别提供直接依据,仅对对识别承运人具有间接参考作用,识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还是需要从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关于承运人的定义出发加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53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由于涉案提单并没有体现承运人的名义,识别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承运人,需要重点考察船长签发提单的权利来源(其究竟是出于谁的指示或者授权而签发提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该条规定在规范功能上是关于提单签发方式的规定,而不是关于识别承运人的规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识别承运人具有间接参考作用,但识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首要法律依据仍是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关于承运人的定义。

 

某贸易有限公司诉某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规范功能上是关于提单签发方式的规定,而不是关于识别承运人的规定,其立法主旨是原则性否定了将船长签发提单当然视为代表船舶所有人签发的立场。因此,在涉案提单本身并未载明船长签发提单之授权来源的情况下,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并不能为承运人的识别提供直接依据。在此情况下,承运人的识别还是需要从海商法对承运人的定义出发加以判断。海商法下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案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签订情况不明,且涉案提单未记载承运人名称,故只能从提单签发过程以及运输安排、放货指令的作出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情况来对承运人作出识别。【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0-2-202-007

 

二、在提单上未记载承运人且船长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可以初步推定船舶所有人为承运人

 

司法实践中有裁判观点认为,在提单上未记载承运人且船长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可以初步推定船舶所有人为承运人,船舶所有人如不能举证证明存在租船合同项下的租船人或者其他船长签发提单的权利来源,则应当将船舶所有人认定为提单承运人。

 

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船代公司作为代理并根据某某轮船长的授权签发提单,某航运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在不能举证证明存在租船合同项下的租船人或者其他船长签发提单的权利来源时,应当认定为提单承运人。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202-02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3159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萨森罗特公司没有提交完整的租约条款。因此,萨森罗特公司主张期租承租人BUNGES.A.为涉案货物运输承运人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涉案提单系由他人代理承运船梦想之星轮船长签发,应视为船长签发。梦想之星轮属萨森罗特公司所有,船长由萨森罗特公司雇佣、委派,因此,可以认定萨森罗特公司是涉案货物运输的承运人。

 

三、在提单上未记载承运人且船长签发提单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被认定为承运人的这种初步推定是否是可以反驳的?

 

有观点认为,在船长签发提单而未表明承运人的情况下,法律拟制船舶所有人为承运人且无法通过相反证据反驳。

 

有相反观点认为,在船长签单而提单对承运人未作明确记载的情况下,可以初步推定船舶所有人为承运人,船舶所有人对谁是承运人或自己不是承运人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可以将船舶所有人认定为承运人,但是如果船舶所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将船舶出租从而并未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船长亦非受船舶所有人的指示代表船舶所有人签发提单,则不应当将船舶所有人认定为承运人。

 

从近期的司法判例实务角度看,法院普遍倾向支持后一种观点。

 

上海海事法院2021)沪7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在提单上未记载承运人且船长签发提单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作为非托运人的善意提单持有人,可以初步推定船舶所有人为承运人。但是该种推定是可以反驳的...如果船舶所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将船舶出租,从而并未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船长亦非受船舶所有人的指示代表船舶所有人签发提单,则不应当将船舶所有人识别为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单持有人可以向船舶所有人证明的承租人主张提单权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终643号民事判决书中提到:旺程公司提出在船长签发提单而未表明承运人的情况下,法律拟制船舶所有人为承运人且无法通过相反证据反驳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旺程公司上诉提出,在并非光船租赁的情况下,均应将船舶所有人认定为承运人,以保护提单持有人信赖利益的观点,本院认为,......在船长签单而提单对承运人未作明确记载或显示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对谁是承运人或自己不是承运人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可以将船舶所有人认定为承运人。但本案中,明华公司关于其不是承运人的举证已达到了高度盖然的优势程度,故旺程公司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在船舶被光租的情形下,船长签发提单而又未载明承运人名称,可以将光租人识别为承运人?

 

光船租赁合同下,船舶所有向光船承租人(实践中简称“光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光租人自行配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员并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所以,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在船长签发提单而又未载明承运人名称的情况下,如果船舶存在光租,在无证据显示存在其他船长签发提单的权利来源(如船舶还存在定期租船合同且船长实际系受定期租船的承租人指示签发提单等)时,司法实务中一般认定光租人为承运人。

 

青岛海事法院在(2020)7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根据该条规定,岱荣公司虽然为涉案船舶登记所有人,但涉案船舶由MMSL公司光船租赁、占有、使用和营运,该事实且被登记于船舶注册信息中,已经对外披露,可以对抗第三人。岱荣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涉案船舶经营,船长显然系光租人MMSL公司而非岱荣公司的代表,故而岱荣公司并非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不应承担承运人责任......MMSL公司运营的“天鹰座”轮承运涉案货物,并授权装货港签单代理签发了提单,是涉案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

 

五、在定期租船合同下船长签发提单而又未载明承运人名称,一般将定期租船的承租人识别为承运人?

 

关于在船舶存在期租的情况下,是否应将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认定为承租人,在理论界和实务中一直引发争议,分歧较大,司法裁判方面也不统一。

 

从最近的裁判来看,是否应将其认定为承运人,还是要结合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定义出发,视个案具体情况,从船长签发提单的授权来源、提单签发过程以及运输安排、放货指令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情况来对承运人作出识别。


关于将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认定为承运人的判例,可以参见山东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源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530号】和旺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招商明华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沪民终643号】。


六、总结及建议


船长签发提单且提单未载明承运人名称的情形下,承运人的识别需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从海商法对承运人的定义出发,从船长授权来源、提单签发过程、运输安排、放货指令等合同履行情况角度对承运人进行识别和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载入的参考案例某贸易有限公司诉某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提及,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而非视为代表船舶所有人签发,故不能将船舶所有人当然视为承运人。在船长签单而提单对承运人未作明确记载或显示的情况下,应从提单签发过程以及运输安排、放货指令的作出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承运人作出识别。【入库编号2024-10-2-202-007

 

在处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如遇到提单系船长签发或者由代理代表船长签发的情况下,对于原告来说,建议本着不遗漏被告的角度尽可能在起诉前了解船舶的权属情况以及是否存光租和/或期租等情形,如在诉前或诉中遇到被告提出其不是承运人的主体争议抗辩主张,则尽力将可能的主体列为被告和/或追加为被告;对于被告来说,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如抗辩不是承运人,建议从租约及运输合同履行情况等多角度多维度搜集证据,尽力在证据形式和证据内容方面做到合法且充分。

 

【声明:本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作者对个案实务处理的具体法律意见。如有疑问,可联系作者咨询】


张秀霞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拥有海事大学海商法和国际法双重专业背景。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法律素养及较为丰富的法律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离婚、国际贸易、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