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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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承运人的代理人是否构成对承运人的时效中断?

作者:张秀霞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0次举报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海商法》第267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海商法》对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能否构成对承运人的时效中断未作出明确规定,该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的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中的案例7,即江门市浩银贸易有限公司与联泰物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广州海事法院从前述法条中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说理和裁判,其认为海商法并未明确规定提起诉讼的具体情形此时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界定

 

本文以前述典型案例为视角,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承运人的代理人是否构成对承运人的时效中断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供大家实务参考。

 

一、案情简介

 

20149月至10月间,浩银公司向阿多恩公司出售一批女裤。按照阿多恩公司的指示,浩银公司委托联泰物流将涉案货物自广东省深圳市盐田港运至美国加利福尼亚长滩港。联泰物流安排运输后,授权其代理人升扬公司向浩银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浩银公司,承运人为联泰物流。

 

20141226日,涉案货物装船起运。2015116日,涉案货物由联泰物流在目的港美国长滩交付于阿多恩公司。而浩银公司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20151021日,浩银公司以升扬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升扬公司为联泰物流的签单代理人,并非涉案运输承运人,遂判决驳回浩银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6224日,浩银公司以联泰物流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联泰物流赔偿其遭受的货物损失及利息。联泰物流到庭应诉,对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事实予以确认,但辩称浩银公司对其的起诉已超过海商法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且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浩银公司诉讼请求。

 

二、案例索引:(2016)粤72民初311

 

三、争议焦点:浩银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四、裁判意见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应适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提起诉讼可中断诉讼时效,但并未明确规定提起诉讼涵盖的具体情形,应适用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第2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浩银公司于20151021日以升扬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该行为应被视为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提起诉讼,即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151021日构成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浩银公司于2016224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五、简评及建议

 

最高法院发布前述典型案例时提及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我国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规定了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的特殊诉讼时效制度。在涉及海商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应优先适用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在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应适用民法通则等一般民事法律规定。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请求人提起诉讼方能中断诉讼时效,但该法并未明确规定提起诉讼的具体情形,此时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界定。此案对于处理海商法与一般民事法律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具有参考价值。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且该案发生在我国《民法典》生效前,在202111日《民法典》施行后,该案裁判意见中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通意见》)已随之被废止。笔者注意到,《民法典》及最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111日施行)均未将《民通意见》第173条第2款中有关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载入其中。由此,在《民法典》施行后,在评判起诉承运人的代理人是否构成对承运人的时效中断这一问题时有可能会因《民通意见》的废止而欠缺法律依据而变得具有不确定性

 

值得提及的是,2021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2194号)(下称《通知》)。《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第5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似乎前述《纪要》的规定对此问题的评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因为《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对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鉴此,该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可能难免仍存在争议。

 

因海商法作为特别法,相较于一般民法法律制度而言,有很多特别的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来说,一旦发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建议尽快咨询专业海商方面的律师制定诉讼策略,尽早采取诉讼法律行动,避免或降低时效风险。

 

六、相关法条: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十一条【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废止)173条第2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第5条第2 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声明:本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作者对个案实务处理的具体法律意见。如有疑问,可联系作者。】


张秀霞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拥有海事大学海商法和国际法双重专业背景。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法律素养及较为丰富的法律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离婚、国际贸易、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