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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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个体工商户纠纷实务问题解析(二) ——执行相关

作者:张秀霞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7次举报

1、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承担债务的,执行立案时可否将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3条规定,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由此,在生效法律文书仅认定被告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应承担债务而未认定其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原告在被告未主动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将该字号与其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2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由此,即使在执行阶段仅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列为被执行人,法院也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成为被执行人,可否直接执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的财产?

 

当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被执行人时,可否直接执行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财产,或者可否申请追加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1)有的法院认为可以直接执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的财产。

 

在李某与黄某伟、邱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本质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字号是个体工商户方便经营活动而使用的一种标志或者符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个体工商户的权利也应属于其经营者所享有。因此,当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与被执行人一致,其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执行字号的财产用于清偿经营者的债务。本案中,龙海市某某汽车修理厂系黄某伟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黄某伟作为被执行人,本院执行其经营的字号的财产用于清偿其债务,并无不当。【案号:(2023)闽0603执异18号】。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在李、丰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中认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既不具备独立的人格,也不具备独立的财产,仅作为经营者的一种表现形式存在,不符合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条件。对于被执行人开办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或登记在被执行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下的财产因此,当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与被执行人一致,其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执行字号的财产用于清偿经营者的债务。本案中,第三人昆明市官渡区丰兜副食经营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罗世权,申请执行人李荣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执行人丰勇为该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昆明市官渡区丰兜副食经营部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定追加条件,也不符合直接向本院申请对昆明市官渡区丰兜副食经营部强制执行的条件。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昆明市官渡区丰兜副食经营部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案号:(2022)云0111执异104

 

(2)有的法院认为可以追加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代某等执行裁定书中提及,申请执行人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某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代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07237元。本院于20211026日立案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代某为北京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故本院依法追加北京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为被执行人【案号:(2021)010711507号】

 

4、评论

 

对于上述第3个实务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当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被执行人时,不论是案例中的法院认为可以直接执行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财产来清偿其债务,还是可通过追加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方式来清偿其债务,均需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当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与被执行人一致且其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由此,如果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与被执行人不一致或者组织形式不是个人经营而是家庭经营,则需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探索其他执行路径。


【声明:本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作者对个案实务处理的具体法律意见。如有疑问,可联系作者。】




张秀霞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拥有海事大学海商法和国际法双重专业背景。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法律素养及较为丰富的法律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离婚、国际贸易、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