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霞律师
张秀霞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上海-虹口区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执业年限14
13816523682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咨询问答:将车辆借用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一定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吗?

作者:张秀霞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0次举报
2023-04-18

问:我把自己所有的车借给别人使用,如果在他驾驶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我作为登记车主一定需要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不一定。

 

当机动车使用人和登记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在车辆所有人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过错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3项列举+兜底条款方式进行了规定,即: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所谓“应当知道”,属于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应知而未知”,不管行为人事实上是否真的知道,只要根据个案的相关有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能证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可,具体的认定标准需要结合个案实际情形和证据由法官做最终的自由裁量认定。

 

【来源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声明:本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作者对个案实务处理的具体法律意见。如有疑问或咨询需求,可联系作者】

 






张秀霞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拥有海事大学海商法和国际法双重专业背景。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法律素养及较为丰富的法律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离婚、国际贸易、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75 海事海商、离婚、国际贸易、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