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秀霞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与未来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海法商字第0061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XX,组织机构代码:XI359215-6,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未来公司(FUTUREE.N.E),住所地:希腊国雅典州卡利地亚市赛格融大街354号(354SYGXX,17674KAXX,ATHENS,GREECE), 法定代表人:MSANASTASIAPOSTOLOV, 委托代理人:A、B,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诉被告未来公司(FUTUREE.N.E)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主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撤回对未来公司(FUTUREE.N.E)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4元,减半收取398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