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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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诉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秀霞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7)沪72民初2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XX公司认为:本案虽涉及海上运输,但其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中正XX)均非所涉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仅为一般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并非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中,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公司住所地所在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正XX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应当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涉案货物的始发地为上海洋XX,洋山港作为合同履行地,属于上海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据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XX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秀霞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拥有海事大学海商法和国际法双重专业背景。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法律素养及较为丰富的法律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离婚、国际贸易、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