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7)沪72民初2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XX公司认为:本案虽涉及海上运输,但其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中正XX)均非所涉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仅为一般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并非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中,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公司住所地所在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正XX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应当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涉案货物的始发地为上海洋XX,洋山港作为合同履行地,属于上海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据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XX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