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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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秀霞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95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XX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称:涉案运输托运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机械设备公司)曾出具保函,保函中明确约定该保函下引起纠纷应按照香港海事仲裁条款在香港进行仲裁并适用英国法。故XX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受上述仲裁条款约束,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XX公司系涉案货物保险人,虽涉案保函中涉及仲裁条款的约定,但XX公司作为保险人并非上述保函的当事人,该仲裁条款非XX公司的意思表示,除非XX公司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该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根据XX公司提交的起诉状以及相应证据,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的始发地为上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中X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中XX公司负担。
上诉人中XX公司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XX公司的起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保函系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效证明及特别约定,鉴于其上有明确约定的管辖权条款,应当约束作为代位求偿人的XX公司。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代位行使的赔偿请求权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的规定,XX公司应当受保函管辖条款的约束。
被上诉人辩称:一、被上诉人提起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诉讼,依据的是上诉人签发的提单,而非上诉人所称的保函。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保险赔偿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就解决纠纷达成的管辖协议以及仲裁协议对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机械设备公司赔付损失后,取得向责任人请求赔偿损失的代位求偿权。虽然机械设备公司向中XX公司出具的保函中有仲裁条款,但XX公司不是涉案保函的当事人,仲裁条款并非XX公司的意思表示,该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为海上货物运输始发地海事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中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秀霞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拥有海事大学海商法和国际法双重专业背景。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法律素养及较为丰富的法律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离婚、国际贸易、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