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开放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0日 4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开封市A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金检诉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杨X1犯贪污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A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X、助理检察员刘川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辩护人王XX、张XX,被告人杨X1及辩护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经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A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开封新区D项目征地补偿款到开封新区孙X门村东XX组账上后,被告人杨X1用一份作废的独立核算协议,与被告人杨X预谋违反组里平均分配原则,将该笔款项按照占杨X1家的土地亩数补偿款进行转款,被告人杨X向村组隐瞒真相,伪造了给杨X1、杨XX和自己按亩数转款的资金审批表,逐一找村干部签名后,杨X从孙X门村东二组账户向杨X1转款1,163,970元,向自己转款546,750元,该款到二人账户后,二人迅速将赃款转移他处。开封新区纪委调查后,二人已将上述款项退还孙X门村东二组账户。扣除二人及其母亲杨XX平均分配应得征地补偿款及杨XX2.77亩开荒地补偿款,认定杨X贪污数额为989,893元,扣除杨X1及杨XX平均分配应得补偿款及杨X按亩数应得补偿款、杨XX2.77亩荒地补偿款,杨X1贪污数额为634,088元。
对此,公诉机关提供了二被告人身份证明及供述、证人证言、破案经过、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杨X利用其担任孙X门村东二组会计职务,利用协助政府进行征地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之便,伙同杨X1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主动退回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公正判处。
被告人杨X辩称,其没有和杨X1进行预谋,是履行工作职责,完全按照独立核算协议进行的,不知道独立核算协议已经作废,去找领导审批也是按照以往审批程序,卸任会计时已经如实上报转款账目,其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杨X1辩称其不构成犯罪,按照独立核算协议应当独立分钱,没有接到协议作废的通知,没有和杨X进行商量,也不知道杨X一并申请了自己家的补偿款。
被告人杨X辩护人辩称:1.杨X的职权仅涉及孙X门东二组组内的财务记账工作,并非斗门村村委会成员及村委会下设的委员会组成人员,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不包括村民小组会计,故杨X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2.在杨X申领征地补偿款之前,按征地面积进行补偿的标准及钱款总额已经确定,且已经拨付至孙X门东二组账户,杨X的申领行为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东二组的组内事务,也未实际侵害开封新区的财产利益;3.D征地补偿款发放到村集体组织后,已转化为村组集体财产,杨X申领的土地补偿款并非国有公共财产,不成立贪污罪的对象条件;4.杨X没有与杨X1共同犯罪的故意,杨X是依照财务报批程序找村干部签字,向三资办申领土地补偿款,事后依据协议书和占地亩数转给杨X1、杨XX等人相应补偿款项;5.公诉机关指控数额与事实不符,按照清单每人44,317元的标准,杨X家庭共计五口人,扣除相应金额后,涉案金额应为325,165元;6.杨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全部退回申领资金,消除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小,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综上,公诉机关指控杨X犯贪污罪不成立。
被告人杨X1辩护人辩称:1.杨X属于东二组会计,不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不能对其身份做不利的扩大解释,而杨X1仅是普通农民,更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2.拆迁补偿款项的发放工作,是村民小组内部的事情,发放时间和分配原则等都由村民小组自己主导,不属于前期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确定等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工作范畴,故杨X经手款项发放工作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3.涉案款项到达孙X门东二组账户后,款项所有人发生变化,性质不再是国家征地补偿款,杨X作为小组会计对小组内部资金进行分配,行为并没有给国有财产造成损失,实际受损失的仅是小组内其他成员;4.杨X1只是对赔偿款的分配方式存在认识错误,按照程序向小组负责人申请并得到批准,是将应当属于自己的财物通过申请程序归为己有,分配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只存在合理性问题,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东二组仅在案发后出具证明表示涉案独立核算协议已经作废,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评价杨X1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以事后村民小组是否认可为依据;5.杨X对杨X1取得财产没有起到积极作用,只是履行自己的职责,完全按照程序向杨X1拨付款项,二被告人不存在共谋,因杨X1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不成立贪污罪;6.杨X1具备全额退赃,初犯、偶犯和自首等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在其担任孙X门东二组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杨X1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二被告人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的指控,经查,D项目征地补偿款下拨至新城街道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后,即为该中心代为管理的村组财产,由孙X门东二组按照本组的款项发放标准予以发放,杨X利用其担任村组会计的职务便利伙同杨X1,私自改变以往平均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规定,按照自家占地亩数核算补偿数额,其行为符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对贪污罪罪名的指控,依法不予支持。杨X身为村民小组会计,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杨X1侵吞属于集体财产的补偿款,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且二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不符合自首的构成特征,对二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自首和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杨X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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