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46万欠款引发的多方法律争议
原告欧X公司与原时X公司(已注销)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由欧X公司提供机械设备参与南昌东站相关项目施工。后时X公司拖欠欧X公司449890元款项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欧X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案涉合同“名为租赁实为劳务分包”,并以铁X公司(委托方)将项目违法分包给时X公司为由,要求铁X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因时X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欧X公司追加其股东黄XX、黄XX及债务加入人闵XX为被告。
二、办案关键:明确合同性质,依托合同相对性
铁X公司与时X公司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双方仅存在设备租赁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关系。欧X公司与时X公司的合同核心标的是机械设备使用权,本质亦为租赁合同,与劳务分包无关。
依据《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铁X公司并非欧X公司与时X公司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应突破合同边界承担他人债务。同时,提交铁X公司与时X公司的款项结清证明及转账凭证,证实双方已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无欠款遗留。
整理租赁合同、结清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欧X公司的违法分包主张,明确铁X公司在本案中无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委托方成功免责
欧X公司诉闵XX、铁X公司、黄XX、黄XX合同纠纷一案经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法院认为:
欧X公司与时X公司就南昌东站站前一路道路开挖、平整项目签订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有双方盖章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为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机械设备是施工过程中的一部分,但其并不构成具体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案涉合同虽约定乙方提供机械人员,但核心标的是机械设备使用权,人工仅为辅设备运行。从合同具体条款来看,案涉合同未对工程进度、工期、工程质量等作出约定,且机械人员服从时X公司现场调配,并非由欧X公司直接管理,故该合同性质本质上为租赁合同。
案涉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欧X公司与时X公司,欧X公司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铁X公司主张租赁费用。故对欧X公司要求铁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判令黄XX、黄XX、闵XX向欧X公司支付欠款44989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2、驳回欧X公司要求铁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邵律师提醒:企业经营需警惕
1、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主体、标的及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关系模糊被卷入无关债务纠纷。
2、规范合同履行与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留存交易凭证、结算单据,款项结清后出具正式结清证明,防范后续争议。
3、重视公司注销流程:企业注销前需依法完成债权债务清算,股东应如实履行承诺,避免因违规注销引发连带赔偿责任。
邵贤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