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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如何界定?律师助还不合理医疗费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13日 8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5年4月,原告XX因前列腺炎症状就医,被南昌XX医院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宣传的“公立三甲医院联体省级泌尿中医院”身份吸引,选择在该院接受门诊治疗。短短一个月内,被告先后为其实施尿道灌注、热疗、穴位药灸等多项治疗,累计收取医疗费68935.4元。但是,高额诊疗并未改善原告病情,反而让其背负沉重经济压力。诊疗过程中,相关治疗方案虽有知情同意书签署,但多项重复且超出病情实际需要的医疗服务,已明显违背合理诊疗原则。协商无果后,邵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协助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邵律师办案

作为原告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关键脉络梳理如下,既是对案件的总结,也为类似医疗服务纠纷案件提供参考。

(一)固定核心证据

案件受理后,邵律师协助当事人全面梳理并提交关键证据,尤其是相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医院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对应的不合理费用高达59520元,为本案提供了核心支撑。

(二)明确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问题。邵律师坚持主张,被告作为私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范畴,原告因健康需求接受服务应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本案依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尽管法院未支持三倍赔偿的诉求,但认可了关于医院存在过度医疗的核心主张。

(三)聚焦争议核心

针对被告提出的“诊疗符合规范”“收费公示透明”等答辩理由,邵律师结合证据逐一回应:其一,鉴定意见已明确证实过度医疗的存在,所谓“合理治疗方案”实则超出病情需要;其二,医院虽公示收费标准,但虚假宣传误导就医的行为已违背诚信原则;其三,知情同意书不能成为过度医疗的免责理由,医疗机构仍需遵守诊疗规范,不得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三、本案争议焦点

(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度医疗?

根据《民法典》第1227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已明确被告的治疗行为超出病情诊疗实际需要,属于典型的过度医疗。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规定被告为谋取不当利益实施不必要诊疗,既违反诊疗规范,也侵犯了患者的财产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适用于本案?

被告辩称医疗服务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法院采纳了邵律师的代理意见:被告作为私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原告因健康需求接受服务应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本案依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尽管因未达到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法院未支持三倍赔偿诉求,但明确了被告需对虚假宣传、过度医疗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知情同意书能否成为过度医疗的免责理由?

被告主张治疗前已签署知情同意书,应免除相关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是诊疗行为本身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本案中,知情同意书仅能证明患者知晓治疗方案,不能免除医院遵守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医疗服务的法定义务,更不能成为过度医疗的“挡箭牌”。

四、法院判决

2025年12月23日,夏XX诉南昌XX医院有限公司一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南昌XX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XX退还医疗费59520元;

2、驳回原告夏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鉴定费,系为查清案件事实,且经鉴定被告南昌XX医院有限公司确实存在过度医疗行为,故本院酌定由被告南昌XX医院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80%即9600元(按12000元×80%计),由原告夏XX承担鉴定费20%即2400元(按12000元×20%计)。

五、邵律师说法:医疗纠纷维权的四大关键要点

1、明确界定过度医疗。过度医疗的认定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医疗行为违反临床医学规范;二是该行为对患者病情改善无实质价值,仅徒增医疗成本。

2、固定关键证据。胜诉的核心支撑患者应注意留存三类材料:一是宣传与沟通证据,证明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就医情形;二是诊疗与收费证据,完整还原诊疗过程及费用支出;三是鉴定相关证据,为过度医疗认定及损失核算提供专业依据。

3、明确维权路径。协商、投诉、诉讼循序渐进,若协商、调解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诉求为返还不合理医疗费、赔偿损失等,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精准适用法律条文维护权益。

4、理性主张诉求。患者应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如过度医疗纠纷中,不合理医疗费返还诉求胜诉率较高,但三倍赔偿需满足“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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