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刘XX与朱XX的纠纷始于一段校园情缘,双方2017年因大学社团活动相识,历经多年相处后,于2024年2月按民间风俗举办婚礼,并在同年4月12日正式在都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然而婚姻关系存续不久,朱XX便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同时提出关于12万元资金返还的主张,引发核心争议。
12万元资金性质争议:朱XX在诉状中称该笔资金系交由刘XX“保管”,但刘XX主张,该款项实际是朱XX自愿存入其账户的“夫妻共同使用资金”。一方面,朱XX在两年间从未主张返还,不符合“保管”的行为逻辑;另一方面,结合订婚时的实际情况,朱XX未将资金存入自己账户,反而转入刘XX账户,应视为以行动认可该笔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资金使用与留存争议:刘XX提出,12万元已通过“共同消费+家庭投资”全部使用殆尽,并非朱XX主张的“现存10万存款”。具体包括2024年5月为家庭经营在九江开设培训班的5万元投资(有租赁合同、转账记录佐证),剩余5万元则由双方在婚后日常开销中共同消耗,不存在需返还的“剩余资金”。
其他事实争议:刘XX称其父母早在婚前便已购置“三金”交付朱XX,并非酒席当天赠予;且婚后朱XX并未将1万元现金存入其账户,诉状中相关表述与事实不符。此外,刘XX提及此前书写的“保证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女方压力下为安抚情绪所写,不能作为资金争议的依据。
二、办案关键:以事实为基础,推动调解
1、梳理证据,夯实事实主张:针对12万元资金的性质与使用情况,整理关键证据,包括培训班租赁合同、投资转账记录、婚后共同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笔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已实际消耗,反驳“保管”与“现存存款”的主张;同时,结合订婚流程、“三金”购置时间等细节,澄清诉状中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为后续沟通奠定事实基础。
2、根据需求,平衡情感与权益:考虑到刘XX最初“不同意离婚”的诉求源于对婚姻的挽回意愿,邵律师先与刘XX充分沟通,客观分析双方感情现状与诉讼风险;同时通过法院与对方及代理律师建立联系,避免对立情绪升级,重点传递“以调解化解争议”的优势,既能减少诉讼对双方的消耗,也能更灵活地处理财产争议。
3、参与调解,促成自愿和解: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邵律师围绕“感情是否破裂”“财产争议是否有依据”两大核心,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理性表达诉求;同时尊重双方最终的情感选择,在确认刘XX对离婚意愿达成共识后,重点协调案件受理费的承担问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三、调解结果:自愿达成协议
刘XX与朱XX离婚纠纷一案,经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25)赣0428民初XX号)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朱XX提出的离婚请求,被告刘XX表示同意,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XX承担;
3、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各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等待判决文书生效。
4、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四、邵律师提醒:离婚纠纷,这些要点需重视
1、事实主张需有证据支撑:离婚纠纷中,财产归属、资金使用等争议,均需依托转账记录、合同、消费凭证等客观证据,仅凭口头陈述难以被认可,提前留存证据是维护权益的关键。
2、调解是高效的解纷选择:相较于漫长的诉讼程序,调解能更灵活地平衡双方诉求,减少对立情绪,尤其适合仍有协商空间的离婚案件,可有效降低时间、精力与经济成本。
3、专业律师助力权益可最大化:律师不仅能梳理案件脉络、补充证据,更能从法律与情感双重维度分析诉求合理性,帮助当事人在“挽回婚姻”与“理性离婚”之间做出合适选择,避免因情绪主导导致权益受损。
邵贤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