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5日 8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103民初**号
原告: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系被告妹妹。
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某,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被告杨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归还借款参拾伍万元整及其约定利息壹拾荣万伍元整,合计人民币伍拾贰万伍元整(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不主张);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是兄弟关系,被告杨某乙和李某为夫妻关系。2012年5月,被告杨某乙和李某向原告杨某甲借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用于购买南昌市站前西路******室,并落户被告二李某名下,其中贰拾玖万伍任元为存折交于李某本人汇款给原房东应某,其中伍万伍元交于被告杨某乙,用于该房产的其它过户、装修费,并约定利息为银行伍年存款定期利息,今年6月原告得知被告夫妻要离婚,于是向其夫妻双方催讨欠款,并在家人多次催促下被告补写借条,两被告双互推诿,拒不归还,于是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望主持公道,归还欠款。
原告杨某甲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杨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杨某乙户籍信息被告李某的户籍信息、婚姻登记的信息;证明 1、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一与被告二是夫妻关系。
证据二、《借条》银行流水1页,证明2012年5月,两被告向原告借35万元用于购买、装修南昌市站前西路******室房产,并且房产落户于被告二名下,2020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承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约定了相关借款利息。
证据三、情说明1份;证明被告二名下的房产位于南昌市站前西路******室房产,该房产本是原告的姐姐杨某购买,已支付了订金后转给被告二,当时购买价是305,00。
证据四、证人杨某出庭作证;证明这笔钱是杨某出的,付了10,000元订金给原房东应某,原告代被告二支付了1000元的订金给杨某。
被告杨某乙辩称:借款是事实,房款是305000元,还有现金是4500元(房屋过户、装修费),加起来是3000元。因为当时是我们家老屋要拆迁,答应用拆迁分得的款项还钱的,但是直到现在还没有拆。目前我没有钱,杨某乙写了借条给李某看原告也看了不同意,没有签字。杨某乙现确定没有钱,希望能用房屋抵押,如不要只能拍卖。
被告杨某乙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账本(李某记账的账本);证明被告李某的房子装修花的钱,4500元过户、装修的钱是李某支付的。
被告李某辩称:1、本案借款的事实不否认存在,但借款金额与原告所说不一致。被告1、2之前发生过二个案子,被告2的父母与杨某乙的借贷纠纷,去年已判决50多万元的民间债务。已在执行阶段。第二个案子是被告1与被告2离婚案。否认借原告的钱,已还清了。被告1起诉离婚的时候,用2020年补写的欠条来起诉。这个事实都是为了杨某乙的利益提起的诉讼。原告及杨某乙涉嫌虚假诉讼,原告与代理人陈述不符,办理房产证没有证据证实。杨某乙与李某父亲民间借贷案中,这个钱在庭审笔录中记录已还清了他哥哥。我们提供的证据杨某乙于2016年5月30日也写了欠条给他哥哥。这个是在李某在第一个民间借贷中拍到的。与后面的借条如出一撤。利息是没有的,完全不符的。增加夫妻的共同债务也写了借条,但是没有提交。后面又补了一个2020年的借条。本案不是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经过。原告与被告一是亲密的一家人。原告与杨某乙十多年一直共同经营出租汽车。原告与杨某乙的资金往来很频繁。杨某乙说借了他哥哥的钱,如没有一分钱谁会去借贷买房。杨某乙的代理人也转过钱在这里面。我们通过银行转账已查到。我们认为欠債的事实不存在,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李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2016年5月30日杨某乙出具的借条(打印件);2、李某建诉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庭审判笔录(案号:(2020赣0103民初**号);证明被告杨某乙多次向原告杨某甲出具借条,在庭审笔录的第四页,被告杨某乙承认,其已经还清了原告杨某甲的贷款,且被告杨某乙与原告杨某甲系兄弟关系,本案系被告杨某乙与原告杨某甲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债务。
第二组证据:李某建的说明;证明李某建在2013年听杨军说已还清了杨某甲的债务。
第三组证据:杨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2012年银行转账证明;证明买房时杨某甲账户只有8万多,第二天分别转入9.4万、现金存入是二笔7万、2万后凑到买房钱,其中有杨某丽转入的7万元记录。所以,可以看出与证人证言及原告借钱给杨某乙买房事实不符。
第四组证据:杨某乙的工行银行流水;证明当年就在银行账户有大笔的资金进出,主要转入证券公司。杨某乙是有经济实力,并进行炒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和被告杨某乙系兄弟关系。被告杨某乙和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7年6月17日登记结婚,现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5月二被告购买了一套站前西路****室的房屋,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房屋总价为30.5万元。2012年5月25日原告杨某甲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账户向原房东应某红转账29.5万元。2020年6月杨某乙出具一份借条,写明:本人与妻子李某于2020年5月25日借到哥哥杨某甲人民币参拾伍万元正,支付方式(银行转账295万元)(现金人民币 55万元,用于位于购买站前西路****室,并落户李某名下,用于出租支付养老保险归还期限为2020年5月30日。本人与妻子杨某承诺如不能归还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及将该房屋过户给杨某甲及家人。借款人:杨某乙2016年5月30日。因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前之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借款?2、如为借款,借款金额是多少?是否约定利息?
一、关于是否为借款的问题。二被告因购买房屋,由原告的银行账户直接向原房东支付了29.5万元购房款,对此款项的来源双方均无异议。虽然转款当时未向原告出具借条,而是事后被告杨某乙一人补写了一张借条。现该房屋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关于借款的数额及利息间题。借款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原告仅提供了29.5万元的转款凭证,原告主张5.5万元现金出借证据不足。故本院认定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9.5万元本金。关于利息部分,因借款当时未出具借条明确利息,且双方又系亲属关系,本院认为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杨某乙自认其欠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17.5万元,利息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但该自认仅对被告杨某乙本人产生法律后果,因被告李某无共同意思表示,该自认对被告李某无约束力。
综上所述,被告杨某乙、李某向原告借款29.5万元用于购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对现金支付5.5万元借款及利息部分,由自认人杨某乙承担。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部分支持。被告李某辩称已经归还了款项,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百ー十条、第百十ー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ニ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甲归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175,000元整。
二、被告李某对上述借款中的295,000元本金向原告杨某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被告杨某乙、李某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某
人民陪审员 万某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二〇二O年ー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某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杨某甲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被告杨某乙、被告李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本代理人就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属于借款?
1、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2012年5月25日,两被告因买房需要向原告借款,虽然当时并没有打借条,但借款属实,原告也实际向被告支付了款项,后,2020年6月原告得知两被告在闹离婚,担心自己的借款无法归还,于是向两被告夫妻催款,该催款行为完全合情、合理,并在他人催促下由被告杨某乙向原告补写借条,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完全合法、有效。
2、本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原告借款35万元用于购买站前西路****室的房子,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本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退一万步讲,就算被告李某当时没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但被告杨某乙的债务,借款是用于买房,而不是其他用途,该债务是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也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所以,本案属于借款无疑。
二、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借款金额是多少?
2012年5月,被告杨某乙与被告李某为了购买位于南昌市站前西路****室的房子向原告借款35万元。其中29.5万元为存折原告交于被告二本人由被告二汇款给原房东应某红,有转账给原房东的银行流水为证,两被告也已予认可,另外5.5万元现金交于被告杨某乙,用于该房产的过户、装修等费用。对于原告向被告杨某乙交付现金的事实,有两被告儿子杨某丙证言予以证明。
三、本案第三个争议焦点:被告有没有还款?
截止到目前,两被告事实上没有任何还款。被告主张已经还款给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与事实不符,请法院不予采纳。
四、被告李某依法也应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虽然只有被告杨某乙在借条上签字,被告李某没有签字,但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算被告李某不需要同被告杨某乙按照借条约定利息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李某也应当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
以上代理意见,呈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邵贤南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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