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8日 6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震某,男,1990 年 6 月 5 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8 年 3 月 9 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1982 年 7 月 29 日出生,安徽省机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年 3 月 9 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男,1989 年 4 月 8 日出生,湖北省南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年 3 月 9 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1989 年 6 月 29 日出生,山西省洪洞县人,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年 3 月 10 日在河南省郑州市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在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1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男,1988 年 11 月 7 日出生,山西省山阴县人,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在天津市津南区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在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1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男,1993 年 3 月 12 日出生,山东省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在江西省赣州市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1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邵贤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非法拘禁董某的事实
2017 年 8 月 12 日,被害人董某被传销组织人员以谈男女朋友为由骗至南昌。被告人谢某(传销组织大主任)安排章某(已判刑)将董某带至传销窝点,并安排其他传销窝点的小主任黄 某(已判刑)采取吸打、恐吓的方式阻止其离开,并扣押了随身物品。期间,谢某让该传销窝点小主任孟某(已判刑)安排被告人曹 某、徐兴某及牛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马某(已判刑)、周某(已判刑)等人对董某采取殴打、威胁、恐吓、贴身看守等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劝说其加入传销组织。同年 9 月 21 日,董 某在被传销人员带出窝点时趁机逃离。
二、关于非法拘禁柯某的事实
2017 年 11 月 18 日,被害人柯某被传销组织成员以谈男女朋友为由骗至南昌。次日,被告人蔡某(传销组织大主任)安排传销组织成员章某(已判刑)、刘某(已判刑)将柯某带至传销窝点,并安排其他窝点的小主任黄某(已判刑)采取殴打、恐吓的方式阻止其离开,并扣押了随身物品。期间,蔡某让该传销窝点小主任徐某(已判刑)安排被告人向某、司马某、王某、袁某、段某及刘某(已判刑)、覃某(已判刑)、郭某(已判刑)等人对柯某采取殴打、恐吓、贴身看守等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劝说其加入传销组织。2017 年 11 月 26 日晚,蔡某见柯锋拒绝加入传销组织,态度坚决,便安排传销人员将其送离传销窝点。
三、关于非法拘禁李某的事实
2018 年 2 月 26 日,被害人李某被传销组织成员以谈男女朋友为由骗至南昌。被告人蔡某(传销组织大主任)安排传销组织成员龚某(已判刑)等人将李某接至传销窝点,并安排其他窝点小主任某(已判刑)采取殴打、恐吓的方式阻止其离开,并扣押了随身物品。期间,蔡某让该传销窝点小主任李某(已判刑)安排被告人徐某及李某(已判刑)、吕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雷某(已判刑)、詹某(已判刑)对李某采取殴打、恐吓、贴身看守等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劝说其加入传销组织,直至同年 3 月 21 日李某被公安民警解救。
四、关于非法拘禁刘某的事实
2018 年 3 月 8 日 17 时许,被害人刘某被传销组织成员以谈男女朋友为由,骗至传销窝点。被告人向某(该传销窝点小主任)安排被告人司马某某、张某、震某、马某、周某、朵某、白某、贺某等人对刘某采取殴打、恐吓、贴身看守的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劝说其加入传销组织,直至次日 11 时许刘某被公安民警解救。
五、关于非法拘禁熊某的事实
2018 年 3 月 18 日,被害人態某被传销组织成员以谈男女朋友为由骗至南昌。被告人蔡某(传销组织大主任)安排传销组织成员龚某(已判刑)等人将熊某接至传销窝点,并安排其他窝点小主任刘某某(另案处理)采取殴打、恐吓的方式阻止其离开,并扣押了随身物品。蔡想想让该传销窝点小主任某(已判刑)安排被告人曹某及周某(已判刑)、刘某(已判刑)、朱某(已判刑)、杨某(已判刑)、赵某(已判刑)、谭某(已判刑)、曹某(已判刑)、赵某(已判刑)等人采取殴打、恐吓、贴身看守等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劝说其加入传销组织,直至同年 3 月 21 日熊某被公安民警解救
被告人谢某于 2018 年 3 月 8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向某于 2018 年 3 月 9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民警在向守龙的协助下,将被告人司马某、张某、震某、周某、马某、朵某、白某、贺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于 2018 年 3 月 10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袁某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段某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蔡某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曹某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蔡某、谢某、向某、曹某、徐某、司马某某、张某、震某、周某、马某、王某、段某、袁某、朵某、白某、贺某伙同他人采取侮辱、恐吓、殴打等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中,蔡某系传销组织大主任,指使传销组织成员非法拘禁三人;谢某系传销组织大主任,指使传销组织成员非法拘禁一人;向某系传销组织小主任,指使传销组织成员非法拘禁二人;曹龙某、徐某、司马某某系传销组织的“管家”或“师傅”,参与非法拘禁二人;张某、震某、周某、马某、王某系传销组织的“管家”、“保安”或“师傅”参与非法拘禁一人;段某、袁某、朵某、白某、贺某系传销组织成员,参与非法拘禁一人,上述十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谢某、向某、曹某、徐某、司马某某、张某、震某、周某、马某、王某指挥或积极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段某、袁某、朵某、白某、贺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上述十六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司马某某等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袁某、白某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白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辩护人提出白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子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袁新某、白某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十三、被告人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七份。
10年 (优于61.54%的律师)
95次 (优于98.4%的律师)
346次 (优于99.62%的律师)
105955分 (优于99.64%的律师)
半天内
126篇 (优于99.94%的律师)